我也来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死刑对于潜在犯罪人有威吓的效果及对被害人亲属、朋友有抚慰心灵的效果,
这从「趋利避害」的人性和「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可以得知,
再者人也不是纯理性的生物,
就算理智上能接受废除死刑,是为了避免误判无辜人的风险,增进社会运作之效率(死刑更生人的缘故),
但情感上能接受同时自己纳税花钱养恶人的风险吗?尤其是养杀害自己重视之人的恶人吗?
想想看当一个杀害自己重视之人的恶徒虽判无期徒刑,但因为特赦或狱中表现良好提前假释出狱,
出狱后当着你的面,说他不后悔,在法庭上讲得都是为了换取减刑的机会,
还说杀得很爽才是真话,还要你小心一点,下一个也许轮到你,他在狱中己经进修到完美犯罪的手法,
而你却苦无证据举证,就算报案,也因为只是个无钱无势的庶民,警方也不重视,也请不起保镳,
整日活在恐惧的阴影,最终只能离乡背井,希望对方永远也不要找上门的情形。
再者台湾再犯率也很高,且再犯出来后往往技术更加高超且更难再被抓到!
而法律的制定不应该只有保持最低道德秩序的功能,也应该要有让人觉得有守法的价值,
今天一但刑罚过轻或不具最低威吓的效果,
聪明人只会拿来钻漏洞,欺压守法的老实人,如过去的经济犯就是例子,
况且目前一般法律的刑罚又不是唯一死刑,都己修正搭配无期徒刑,真有悔意,
法官裁量上也往往倾向无期徒刑,真的能判到死刑的,往往都是一犯再犯的。
另外目前台湾虽没废除死刑,但死刑近年没在执行,往往地院判了死刑,上诉到高院或最高就成无期徒刑,
可见台湾的法官们天真相信犯罪人悔意之机率有多高!
实在无须再降低犯罪成本,连个警示的招牌也没有!
至于误判的问题,应该和废不废死刑无关吧?废了死刑就不会有冤狱和误判吗?。
再来和台湾类似的南韩,虽没有废除死刑,但实际上已有11年没有执行死刑,
己被人权组织纳入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
结果呢,看看2009年2月5日的南韩新闻!
------------------------------------------------------------------------------
中新网2月5日电
http://www.cns.hk:89/gj/yt/new...1551293.shtml据新加坡《联合早报》5日报导,最近两年多来接连杀害7名南韩女生的杀手行为残暴,
他落网之后又毫无反省思过的意思,让南韩社会这几天来一直处于「愤怒」状态。
1月30日被捕的38岁嫌犯姜浩淳日前被移送检察署时向媒体表示:
「我后悔杀了人。我的心情也不好。但没想到被警方抓到我。」
南韩一名犯罪分析官表示:「他虽嘴巴说后悔,但他接受调查时,还跟警察开玩笑,
完全看不出一丝反省的样子。从残忍、紊乱的手法看,他可能是犯罪时没有罪责感,
反而享受杀人的『精神病患者』。」
据悉,姜浩淳还向警方说:「我想要把我的罪行整理出书,版税就可以给我儿子用。」
这一番话传开后,让南韩民众极度愤怒。
南韩警方表示,曾结过四次婚、有两个儿子的嫌犯姜浩淳担心自己的儿子,
他得知自己的照片在媒体曝光后向调查人员表示:「公开我的照片,让我儿子怎么活啊!真担心我儿子。」。
不过,对他的这些话,南韩民众大多激动地表示:「他有资格担心儿子吗?
难道别人的孩子,就可以这样害死吗?」
同时,姜浩淳残忍的杀人行径曝光后,南韩民众纷纷提议应恢复死刑。
南韩各大门户网站可以看到「执行死刑,预防下一个姜浩淳」、
「对连环杀人犯应恢复死刑」等诸多「愤怒」的留言。
南韩社会舆论研究所对1000名南韩民众进行调查,69.2%受访者回答说,应该要恢复死刑。
而且,有79.4%受访者回答说,为预防再犯罪应该要公开嫌犯照片。
专家表示:「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时期对23名罪犯执行死刑后,南韩至今已有11年没有执行死刑,被纳入」
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但这次事件发生后,南韩社会对死刑的呼声将会继续扩散。」
-----------------------------------------------------------------------------------------------
上述新闻说明了没有死刑威吓的环境,只会让恶性重大的犯罪人更加肆无忌惮,享受犯罪的快感,
连表面上的道歉及后悔,都懒得敷衍,11年没有执行死刑的南韩,犯罪率不仅没有降低,
反而这些年来杀人犯增加了32%(
http://n.yam.com/bcc/internationa...026815792.html)。
而更早的菲律宾先废除再恢复死刑的事例,更说明反对死刑者的「废除死刑不会提高犯罪率」的说法
至少很可能不适用于治安不良的国家。
英国废除死刑改用终身监禁后,其人民不仅在纳税上增加养终身监禁人及加盖监狱的费用,
更承担了罪犯逃脱再犯罪的危险,
而一些支持废除死刑的人,
常挂在嘴边的话:「一个人没有权利去决定另一个人的生死
或法律都规定不能杀人,国家更不应该合法杀人」,
试问一个人就有权利去决定另一个人必须去负担罪犯逃脱再犯罪的危险及纳税上额外的费用吗?
国家法律规定商业应该公平竞争,那国家就不应该插手商业而不能有公营事业吗?
明明就是制度上的公益角度,不是一个人能够决定,却偷偷置换成私人可以决定的概念。
更夸张的是还有人认为为了推广废除死刑应该公布死刑处决过程来认识到死刑的残酷,
今天要是科技进步到能够还原犯罪现场,公布犯罪人享受犯罪快感的过程,
让受害人的亲朋好友看着受害人苦苦哀求却惨遭杀害凌虐的录影,
试问那些看过加害人行凶过程的人,还会认为死刑残酷吗?还会支持废除死刑吗?
搞不好不仅不支持废除死刑,还会支持新增刑罚刑:宫刑或鞭刑!
另一方面死刑的替代刑:终身监禁,也不如想像中的可悲,在美国,
因为人毕竟还活着,尽管没有人身自由,特别是行动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和约束,
但思想仍是自由的,他们仍能读书、看电视、参与监狱中的社会生活,并非处于不可理解的悲惨境地,
很残忍的犯罪行为人仍可以安全、舒适地在他的「花园」里享尽他的余生,
不用担心被害人亲朋好友的报复,不用受到会判到死刑的煎熬,
跨张一点的,甚至假释出狱后对外面适应不良,直接随便找个人杀了,再回监狱报到。
我很想问,受害人的亲朋好友看到这样情况,真能抚慰心灵吗?
尤其当自己过得苦不堪言,却还得纳税养他时。
而英国自从1957年通过了《杀人法案》,规定某些种类的谋杀适用法定的终身监禁刑;
1965年《谋杀法案》(废除死刑法案) ,改变了终身监禁的性质和意义。
英国专家在英国刚刚停止适用死刑时指出,停止死刑的适用会使英国监狱平均每年增加5个终身监禁囚犯。
但是,到了1969年,监狱已经感到了终身监禁囚犯增长的压力。
1990年贵格欧洲事务委员会(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做的一份独立调查显示,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终身监禁囚犯已达3054人,
超过当时西欧所有国家(除了瑞士、马耳他、圣马利诺和列支敦士登)之和。
而现今之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
你希望日后不断遇到增税的理由是因为要养终身监禁囚犯吗?
光是全民健保,就己经债留子孙,搞得大家喘不过气来,实在无须还来个全民狱保!
PS.无意找到的相关部落格:
受害者人权在那?
http://blogs.myoops.org/...p/2009/06/反死刑的民意
http://blog.yam.com/jos...gory/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