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4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一题~对答案
考古题
( C )3590我国劳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时为:
(A)每周四十八小时 (B)每周四十四小时
(C)每二周八十四小时 (D)每二周八十小时



答案是 c   ~ a 应该也对吧 ??  我查劳基法 :  ~  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四十八小时。
还有别的法有规定工时吗 ?


第   30    条 (每日暨每周之工作时数)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15:52 |
blues00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于 2009-11-07 15:52 发表的 [法绪]一题~对答案: 到引言文
考古题
( C )3590我国劳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时为:
(A)每周四十八小时 (B)每周四十四小时
(C)每二周八十四小时 (D)每二周八十小时

.......


若题目没有提,就当成有工会!!
(解题经验)

以下修文给你参考
印像中我国只有劳基法规定我国的工时而已


法规:劳动基准法 (民国 98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

第 30 条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
四小时。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
同意后,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四十八小时。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
议同意后,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项及第三项仅适用于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
雇主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此项簿卡应保
存一年。

第 30-1 条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
资会议同意后,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
一、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
    ,不受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二、当日正常工时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三、二周内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四、女性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间者外,于夜间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之限制。但雇主应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依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条规定适用本法之行业,
除第一项第一款之农、林、渔、牧业外,均不适用前项规定。

劳动基准法第7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7  条
         第30条
         第37条
         第38条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8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详解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17: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21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