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是最近新興的理論(德國)
現在我國的實務幾乎一面倒都是採相當因果關係
因為實務法官都比較資深
不過現在比較新進的法官也開始有在用這樣的理論
在B中有A的前階,
而C有B的常態關聯
是因為條件理論是事實結果認定的問題
但是相當因果關係其實與客觀歸責兩者都是涉及價值判斷
所以說我個人覺得在B中有A的前階>>>先論條件再做(相當因果關係)的價值判斷
而C有B的常態關聯>>>因為客觀歸責也是價值判斷阿~這正是呼應上述黃老師所說:C為因果關係下位概念,但獨立運作(黃常仁)
既然客觀規則是由相當因果關係所獨立出來的下位概念,自然C與B會有常態關聯了
大大所提上述兩說
1,C為因果關係下位概念,但獨立運作(黃常仁)
2先條件理論,在C(結果歸責)
這兩說都有人用
比較偏日派的就用相當因果關係
比較偏德派的愛用客觀規則
只要論理說得通,先條件
接著要用相當因果關係還是要客觀規則就看大大自己的喜好了
不過因為目前實務是採相當因果關係
所以這樣看起來應該是兩個論點都會並陳了
我個人覺得相當因果關係感覺比較沒有說服力(呵呵)
我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有沒有錯誤勒?
如果有其他大大可以指正就更好了
不過撲馬老師(保成)說他以前考律師也都沒有寫客觀規則
分數也是相當高分
不過高點王政大感覺比較喜歡客觀規則
他上課講很多德國的通說還有黃榮堅老師的見解
參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