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nic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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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我的理解方式举例看看 如果有说错请指正
时效不完成:
时间可以再往后延长 例如说某甲欠某乙10万元,届期(80年3月1日)乙不还钱 在15年内(95.03.01)甲可以行使请求权把钱要回来 在95.02.20的时候,突然发生地震 所以影响到甲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时间便往后加一个月
---------------------丨--------------丨----------------------丨 地震 原本 再加一个月 (95.02.20) (95.03.01) (95.03.20)
详见民法第125.139条 第 125 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 139 条 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 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时效中断: 时间暂时算 例如说某甲欠某乙10万元,届期乙不还钱 所以乙可以在15年内行使请求权,和乙要回来 若甲在第3年时,起诉乙 剩下12年的请求权时效,就先暂停不算
-----------------丨 起诉(停止计算) 丨----------------------- 3年 12年
详见民法第125.129条
第 125 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 129 条 消灭时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断: 一、请求。 二、承认。 三、起诉。 左列事项,与起诉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声请发支付命令。 二、声请调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报和解债权或破产债权。 四、告知诉讼。 五、开始执行行为或声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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