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nic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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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我的理解方式舉例看看 如果有說錯請指正
時效不完成:
時間可以再往後延長 例如說某甲欠某乙10萬元,屆期(80年3月1日)乙不還錢 在15年內(95.03.01)甲可以行使請求權把錢要回來 在95.02.20的時候,突然發生地震 所以影響到甲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時間便往後加一個月
---------------------丨--------------丨----------------------丨 地震 原本 再加一個月 (95.02.20) (95.03.01) (95.03.20)
詳見民法第125.139條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39 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中斷: 時間暫時算 例如說某甲欠某乙10萬元,屆期乙不還錢 所以乙可以在15年內行使請求權,和乙要回來 若甲在第3年時,起訴乙 剩下12年的請求權時效,就先暫停不算
-----------------丨 起訴(停止計算) 丨----------------------- 3年 12年
詳見民法第125.129條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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