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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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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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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民法824第7项的规定??
请教版上大大:

第7项
变卖共有物时,除买受人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条件优先承买之权,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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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2 17:13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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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条文的意思是

变卖共有物的时候,若买受人为共有人以外之人(第三人),原共有物之共有人得依相同价格或条件优先承购,此为优先承买权。

而除书指的是,若该买受人非共有人以外之人,即共有人其中之一的话,自然无上开优先承买权适用的问题,所以条文才会这样用语。

请问你了解了吗?   表情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9-09-22 22:2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2 21:33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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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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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讲讲看,
假设甲乙丙共有A地,应有部分各1/3。
甲出卖A地应有部分时,如果乙为买受人,则乙、丙都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如果乙、丙都不是买受人,而且都表示优先承购时,则抽签决定。
这样子可以吗?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2 22:32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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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09-22 22: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来讲讲看,
假设甲乙丙共有A地,应有部分各1/3。
甲出卖A地应有部分时,如果乙为买受人,则乙、丙都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如果乙、丙都不是买受人,而且都表示优先承购时,则抽签决定。
这样子可以吗?

恭喜你啰~你完全理解这条文的真意了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2 22:49 |
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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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2位大大热心解答,原来"除买受人为共有人外"指的是当买受人为共有人以外的第3人时喔~~
还好有2位的解答,不然我想整天也想不出来呢 ,真是太感激了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2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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