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2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to_edga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有关陈镇慧判决
个人比较好奇的是 怎么她被判无罪还要缴交罚金 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9-19 11:21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陈镇慧共同連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免刑。共同所得财物新台币柒仟贰佰零陸万叁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台币伍仟伍佰贰拾陸万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另新台币壹仟陸佰柒拾玖万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 林德训,連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連带以财产抵偿之。又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免刑;共同所得财物新台币叁拾肆万叁仟肆佰叁拾伍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 、林德训連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連带以财产抵偿之。又共同連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免刑;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台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連带追缴新台币陸佰陸拾叁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連带以财产抵偿之。又共同連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免刑,共同所得财物新台币贰仟陸佰拾肆万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另新台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林德训,連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連带以财产抵偿之。 又证人,于检察官侦查时,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具结 ,而为虚伪陈述,共伍罪,各免刑。(页8)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19 12:3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
有时候犯罪在事实上是成立.但有不用执行或不受国家追诉之可能喔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19 13:21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19 13:1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无罪缴交罚金?????
不会吧
1.无罪
2.有罪但免除其刑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或追缴(贪污治罪条例$8 $10)
3.有罪但不判徒刑而判以罚金

大概是这3种可能   而不可能无罪又判以罚金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0 12:53 |
gto_edga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 各位大大的回覆 这样思路就比较清楚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9-23 19: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4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