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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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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物权

Q1:甲向乙购买家具用品,并已支付价金,当事人约定某日由卖家将该物品送交丙处交由甲点收,此种债务称:

(a)送付债务 (B)往取之债 (C)付偿债务 (D)复合债务


ANS:B...........
答案为啥不是A


Q2:民法766条规定:物的成份及其天然孳息,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仍 属于其物之所有人.下列何者并非(法律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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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18 14:2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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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B的选项是说买卖契约有效后买受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
但是事实上是依373 应该是交付该物之后而不是契约有效后   所以并不是法律另有规定成为765所称的另有规定

Q3 已登记不动产物上请求权确实并无罹于时效的问题
但是当乙767向甲请求交付其屋时   会形成下面一种可能
甲说我都已经把所有权移转给你了 你却连钱都还没有给我   现在还来跟我要土地
因此我国实务认为此时甲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264 纵使她原来向乙请求价金的请求权已经罹于时效亦然

Q4一般我们说赠与房屋   指的是房屋的赠与契约
也就是债权契约(负担行为)  
我们订定负担行为原则上依当事人自主 故赠与契约的效力原则上并不会因为是他人之物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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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0 13:35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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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大陆法系将债务分为赴偿之债、往取之债和送付之债。

赴偿之债是指以债权人住所地为清偿地的债务;

往取之债是指以债务人住所地为清偿地的债务;

送付之债是指债务人依债权人之请求,将其给付物送交清偿地以外之第三处所之债务。

民法区分三种债务而决定使用人是否是债务履行辅助人。

在赴偿之债,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交由店员或运送承揽人对债权人为给付的提出时,该店员或运送承揽人即为债务履行辅助人。

在送付之债,分为债务人未负担送交第三处所之义务和负担送交第三处所之义务两种。如债务人未负担送交第三处所之义务,只是后来依债权人的要求,好意送付其物于第三目的地时,如甲向乙购买某花瓶,原以乙之住所地为清偿地,乙应甲的请求将该瓶送至丙处,因运送系以买受人之计算及危险为之,已不属于出卖人契约上之义务,故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运送承揽人时,即已尽其义务,故在此运送承揽人非属债务履行辅助人,乙就运送承揽人的故意或过失不负责任,不能按违约处理,而是风险负担的问题。如债务人负担送交第三处所之义务,则其使用人与赴偿之债中相同,为债务履行辅助人,如CIF中的承运人是卖方的债务履行辅助人。

本题『当事人约定某日由卖家将该物品送交丙处交由甲点收』,对丙处指定之意涵不清,若解释为丙处仍为乙出卖人之义务范围,则答案可选『B』往取之债,若解释为丙处为甲买受人之义务范围,则答案可选『C』付偿之债,应无使用人需讨论之『A』送付之债选项。


网路资料及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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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补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23 10:00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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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谢谢楼上各位大大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5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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