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lyanddanc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是谁的错?买家?还是卖家
 最近新闻中常提到,警方又查获非法贩售针孔摄影机业者的报导,让我不禁感到疑惑,贩售针孔摄影机是哪里触法了?


针孔摄影机故名思义,就是小型的摄影机,交易此种小型的摄影机,在现今社会中,不管是卖方,或者是买方,都变成违法交易了。因为在警调单位的认知上你卖的东西是小型的摄影机,所以有可能会被买家拿去做不法勾当,所以该抓该取缔!疏不知此举已经造成我们老百姓心中惶恐,贩售3C产品的业者人人自危,我们买家更是不敢去碰这种带有摄影机的产品。摄影机在日常生活中可见一般,如果真有心要做偷窥偷拍等举动,再大的摄影机、望远镜甚至行动电话,难道不能藉此达到目的吗?


日后无论贩售任何商品,是不是都要抓去关了?卖针孔摄影机的怕客户买去偷窥,卖刀的怕客户买刀去杀人,卖药物的怕药会吃死人,卖球棒的怕客户买去不是打球而是打人,卖水果的是不是也要怕客户吃了噎到?那通通抓起来好了!因为台湾的民主法治已经荡然无存!


马英九在2008年发表了「台湾民主第二阶段改革宣言」,结果便是如此,我们在民主的大道上开倒车;可怜了无辜的业者,可怕了无能的警调单位,更加不能原谅的是失望了我们这些无助的平民老百姓,不知道哪一天买了某样商品,就被警方列为取缔对象,带上手铐脚镣,还不知道自已到底是犯了何等重罪!难道这就是马先生口中的民主!


贩售业者没有错,错的是心怀不轨的不肖消费者,这简单的道理连我这种市井小民都非常清楚,但警调单位却还是闭着眼睛在抓人,看了真叫人心酸,为了冲红度、拼业绩,此举已经有二十年没有出现过了;马先生口中的民主改革宣言中提到「在解严二十年后的今天,人民对台湾民主品质低落的抱怨,朝野政党应该深自反省,不应续以戒严时期的心态,妖魔化对手或整日掉入历史功过的争论中」,看看您的政见,再看看新闻,仿佛我们又回到了戒严时期。


看着新闻不禁感到难过,无辜业者一个个含泪喊冤,曾经帮助警调单位办案破案的神兵利器,如今却被拿来指证历历,没有一点前兆,便刊上新闻报纸大肆跶伐,最后判刑入狱,吓的其它相关业者纷纷收工倒闭,呜呼哀哉!


我们需要的是贤能的政府,而不是号令天下唯我独尊的马政府。无理,无能,无法无天是现今警察的代名词,无辜,无援,无助则是我们老百姓在心中无声的怒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9-09-17 15:09 |
lou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针孔摄影在工业上医学上使用很多并无犯法行为问题
刻意制造伪装成时钟,火灾侦测器等来窥探别人隐私或是盗录,不管是买方卖方当然都是违法的行为
有谁愿意自己私密的生活变成别人图利的商品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17 15:35 |
北北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发文大师奖 创作大师奖 贴图大师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鲜花 x9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主,是你被「带上手铐脚镣」,还是你看到了........

新闻炒做,是记者之能事,因为他们是文化流氓,而你不是.......

就如一楼楼主所言:有谁愿意自己私密的生活变成别人图利的商品呢?


不要问:「自己得到些什么?」应该问:「自己付出过甚么?」
不要问:「自己有甚么信仰?」应该问:「自己有甚么善行?」

如去如来‧来去自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17 22:42 |
ts0061986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6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都没有错...

适用错的人错了


问世间情是何物?只让人生死相许!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9-20 08:4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8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