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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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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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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無權處分
甲將乙所有之a車出賣予善意之丙 ,甲成立無權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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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9-14 23:50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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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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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善意受讓)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948),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948
(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
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以948觀之其善意受讓所欲保護者
為公示原則(動產交付)公信原則(由公示原則所推導出來)
其保護者為其善意第三人與無權處分之人交易
而信賴其占有 又依944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依此應以其無權處分之人與善意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有效為前提
略抒己見 僅供參考 請不吝指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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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9-15 01:16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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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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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t980 於 2009-09-14 23:50 發表的 無權處分: 到引言文
甲將乙所有之a車出賣予善意之丙 ,甲成立無權處分,但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因某些事由無效或不成立,
此時丙能否基於善意受讓而取得a車所有權(民法801  948)?
簡言之,有效原因行為存在時,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具有法律上原因。
原因行為不存在時,則善意受讓人係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動產所有權,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負返還的義務。
物權行為無因性於善意取得制度上亦應適用,此與民法的基本原則並不相違背。
(詳參閱王澤鑑-民法物權)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18 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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