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7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ayver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考題-債編

Q1:民法第226條第一項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生一方支給付不能者,其危險依規定事由何人負擔
(A)由債權人負擔 (B)由債務人負擔
(C)由標的物所有人負擔 (D)由債務人跟債權人共同負擔

ANS:B...不懂?

Q2:有關免責之債務承擔與保證契約之敘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10 16:02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
題目條文引錯!應該是民法第266條。又在一般債之關係,給付危險是由債務人負擔。
Q2
(A)免責之債務承擔並無變更債務之同一性,僅使新債務人承擔債務,債務因而移轉,由新債務人負清償責任,為準物權行為(處分)。保證契約係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負擔),其主債務人之債務不因有保證人之故,而失其存在,為債權行為。
(B)免責之債務承擔得僅由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保證契約僅得由債權人與保證人訂立。請看清楚選項!前者是“得僅“後者係“僅得“。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10 17:5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民法的危險   原則上指的是價金危險負擔   也就是指373的危險負擔分配

2.在買賣契約來說就是指還能不能拿到價金的意思
比如在本案 債務人已經不能給付該物   由於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所以債權人不必付價金給債務人
因此價金危險是由債務人承擔 也就是指拿不到錢的危險 在規範上就是說已沒有要求對方付錢的權利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10 20: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8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