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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8-10 19:13 發表的 : 對阿~記得有一題把它反過來考成「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權人得主張抵銷。」其為反面解釋,故侵權行為之債權人才有權利主張抵銷,債務人沒有,以避免不法行為之發生,此題關係就如同版主所述。ps.希望有針對你的問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