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1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ygg777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訴第 485 條 (異議之提出-準抗告)這條請翻成白話?看不懂
 第 485 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9 16:22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I.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1.所謂抗告係指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不利於己,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程序.
2.何謂未確定的之裁定,係指法院雖已下裁定,但當事人仍得依482條於不變期間十日內提起抗告,此時裁定當未確定,而有被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可能,而當不變期間經過當事人未提抗告或者抗告因不合法而被上級法院駁回時,裁定即為確定
3.依482條但書規定,於有規定不許抗告之裁定者,不得抗告,而485I即明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4.但書另有規定,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係指法條有明文規定得抗告之裁定,例如,303IV處證人罰鍰 105II擔保物變換,100條等,雖為受命法官所為的裁定不得抗告,但仍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5.而此條文之所謂異議,係指依485II得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故稱之為準抗告
6.受訴法院認為異議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495-1準用444,449;認異議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廢棄或變更原裁定495-1準用490I

III.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亦即,於準抗告後,被駁回者,得再依485III,準用第四編抗告程序的法條來進行抗告

IV.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466規定,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31 01:0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8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