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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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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96考古题
Q1:甲男乙女为夫妻,甲与丙女通奸,生一子丁,甲认领丁,其后证实丁之生父为戊,则甲之认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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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9 11:55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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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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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男乙女为夫妻,甲与丙女通奸,生一子丁,甲认领丁,其后证实丁之生父为戊,则甲之认领行为:

(A)得撤销   (B)有效   (C)无效   (D)效力未定

民法第1065条(认领之效力(一)及认领之拟制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关系)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有注意到吗 条文写生父喔 所以非生父认领的话是无效的

86台上1908判例也采无效说




ANS:C
为何A不可以~法条出自何处?


Q2:下列何者得因时效而取得地役权??

(A)通行   (B)采光   (C)眺望   (D)建屋

地役权 851
(地役权之意义)
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

所以通行 采光 眺望 都是很典型的地役权

而建筑属于地上权
832
(地上权之意义)
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
而使用其土地之权

又要时效取得地役权 须有权利外观 可让弟三人认为其为有权利之人

通行权 有 采光权与眺望权则无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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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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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9 15:50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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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30 16:05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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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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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6-29 11:55 发表的 民法-96考古题: 到引言文
Q1:甲男乙女为夫妻,甲与丙女通奸,生一子丁,甲认领丁,其后证实丁之生父为戊,则甲之认领行为:
  (A)得撤销     (B)有效     (C)无效     (D)效力未定
ANS:C

Q2:下列何者得因时效而取得地役权??
  (A)通行   (B)采光   (C)眺望   (D)建屋
ANS:A
Q1
86年台上字第1908号判例
因认领而发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须被认领人与认领人间具有真实之血缘关系,否则其认领为无效,此时利害关系人均得提起认领无效之诉。又由第三人提起认领无效之诉者,如认领当事人之一方死亡时,仅以其他一方为被告即为已足。
Q2
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其受便宜之土地称需役地;而供便宜之土地称供役地。所称便宜之用乃增加经济上之效用而言,例如通行、汲水、眺望、采石、日照等。
地役权时效取得者,按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以继续并表见者为限,因时效而取得。如通行地役权,虽属表见,若非继续,或利用地底、阴沟以通水之地役权虽属继续,若非表见,均不能因时效而取得。因此,若于他人土地上以和平公然方法继续行使地役权,经过一定期间,自亦可因时效而取得。
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条立法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理由谓继续并表见之地役权,使其得因时效而取得,并非不当,然不继续之地役权或不表见之地役权则否。盖不继续之地役权,其供役地之所有人所受妨害甚微,有时地役之成立,初非有成立之原因,第由供役人宽容允许而已,若因此遽推定为设定或让与,殊觉未协。又表见之地役,其供役地之所有人,多年并不拒绝,推定其为既已设定或让与,固属无妨,至不表见之地役,则无此推定之基础,故亦不得因时效取得之。此本条所由设也。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20 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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