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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9314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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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時效取得地上權
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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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f99314在2009-06-26 03:2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24 00:3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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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如下: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24 23: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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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4 17:19 |
anne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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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修民法物權編
民法 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修正理由:
現行規定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要件,除自主占有外,僅規定須和平、繼續占有,至於「公然占有」是否為要件之一,則付闕如。惟學者通說以為占有他人不動產,不得以隱秘之方式為之,必須公然占有,始有對占有加以保護之必要。況我國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關於因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亦以「公然占有」為要件。爰增列「公然占有」為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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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25 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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