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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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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 662 号 (98.6.19)
解释争点:
刑法第41条第2项得易科罚金之数罪,定执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现行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数罪并罚,数宣告刑均得易科罚金,而定应执行之刑逾六个月者,排除适用同条第一项得易科罚金之规定部分,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违,并与本院释字第三六六号解释意旨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件二声请人就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为暂时处分之声请部分,因本案业经作成解释,已无审酌必要;又其中一声请人关于刑法第五十三条之释宪声请部分,既应不受理,则该部分暂时处分之声请亦失所附丽,均应予驳回。

详~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2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6-19 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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