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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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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考古题4题
题目一
甲、乙、丙对丁负連带债务120万,若丁免除甲的债务,那乙丙是不是就要还各40万就好?还是甲的部分由乙丙分担?


题目二
(D)10.有关违章建筑的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违章建筑原始建筑人无法取得所有权
(B)违章建筑不得为物权的客体
(C)违章建筑原始建筑人可以向其买受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D)违章建筑之拍定人因拍定而取得其所有权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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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6 10:42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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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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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对丁负連带债务120万,若丁免除甲的债务,那乙丙是不是就要还各40万就好?还是甲的部分由乙丙分担?

民法第276第一项, 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之意思表示者
,除该债务人应分担之部分外,他债务人仍不免其责任。
应此甲的部分免除了, 乙丙仅要为自己的部分负责故各附40万的责任

D)10.有关违章建筑的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违章建筑原始建筑人无法取得所有权
(B)违章建筑不得为物权的客体
(C)违章建筑原始建筑人可以向其买受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D)违章建筑之拍定人因拍定而取得其所有权
有听老师说,违章建筑只能取得事实上处分权,无法取得(所有权)但这考古题却是藉由拍而取得其所有权,谁说的是正确的呢?

违章建筑之房屋是有所有权的,由原始起造人取得,但其无法为不动产登记,故无法表彰不动产的公示性
因其对交易安全有重大的影响,故不得移转其所有权,但若买受人依买卖关系占有该违章建筑则其取得
合法占有之权能,原始起造人不得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767)对之为权力的行使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遗失手提电脑一只,遂立即据为己有,甲可依下列何种方式取得该电脑之所有权?
(A)遗失物的拾得 (B)无主物的先占 (C)动产善意受让 (D)动产时效取得
答案(A)为什么不可以选呢?

因为首先他是立即据为己有,再来遗失物的拾得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交由警察机关一定时间
无人领取者,始有权取得其物之所有权。依题意其无为一定的法律程序,故不得依遗失物的拾得而为权利主张

  甲立遗嘱遗赠乙花瓶一只,其后又与丙订立以丙结缗为条件将该花瓶赠与丙之契约。丙于甲生前结婚。何人得请求交付该花瓶?(96高三)
(A)乙 (B)丙 (C)乙、丙二人共同请求 (D)乙、丙均不得请求
身分权不是不可以附条件,该契约无效?
这题是在考(后行为与前遗嘱抵触视为撤回吗)?
若都不是,这题该如何解答呢?

遗赠即已死亡为发生原因之赠与行为 因为甲丙的契约先生效力
所以丙得为请求
供参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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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6 14:17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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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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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bdkatee 于 2009-06-16 10:42 发表的 民法考古题4题: 到引言文

题目二
(D)10.有关违章建筑的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违章建筑原始建筑人无法取得所有权
(B)违章建筑不得为物权的客体
(C)违章建筑原始建筑人可以向其买受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D)违章建筑之拍定人因拍定而取得其所有权
有听老师说,违章建筑只能取得事实上处分权,无法取得(所有权)但这考古题却是藉由拍而取得其所有权,谁说的是正确的呢?

.......

补充红字部份的问题:
可能你混淆老师的意思了
建物不论是否合法
均因兴建完成由出资人取得建物所有权
因为土地法规规定违章建物无法为第一次登记
再因民法758及759条之规定
所有权人因无法登记不得处分其所有权
所以最高法院民事庭会议才创设事实上处分权的概念
但违章建物经法院拍卖程序由拍定人拍定后
依民法759条及强制执行法98条第一项规定
拍卖之不动产,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
该不动产所有权。
所以毋须经登记即由拍定人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违章建筑之买卖,买受人是否取得所有权,应分别情形,不可一概而论:
一般买卖:买受人仅取得事实上处分权
法院拍卖: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强制执行法98条:
拍卖之不动产,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
该不动产所有权
,债权人承受债务人之不动产者亦同。
前项不动产原有之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及租赁关系随同移转。
但发生于设定抵押权之后,并对抵押权有影响,经执行法院除去后拍卖者
,不在此限。
存于不动产上之抵押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但抵押权所担
保之债权未定清偿期或其清偿期尚未届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债权
人声明愿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价额范围内清偿债务,经抵押权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18 09:0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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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6 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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