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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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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血親性侵應如何論罪科刑?
想請問一下,血親性侵的刑法論罪問題。

假設父親性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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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達達的馬蹄是美麗的錯誤
我不是歸人,是個過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1 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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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血親性侵應如何論罪科刑? 想請問一下,血親性侵的刑法論罪問題。

假設父親性侵未成年的女兒,(是否未滿十四歲呢)
是否只論以刑法第232條引誘容留特別關性者性交猥褻罪,然後依照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加重1/2的刑期呢?
個人拙見~

1、應當不成立刑法第232條引誘容留特別關性者性交猥褻罪,因為本來父親就有義務在養小孩,除非你能証明,他是為了性侵小孩,才生養小孩的~不然感覺上和此法條並無很大關系~

2、應有下例幾條: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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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大麗絲) | 理由: 謝謝提供思考脈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1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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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成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視題意是否有加重情結)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成立!!)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成立!!)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應當不成立,因為沒有營利,231的重點是在意圖營利吧!!)

基本成立:221(3-10年)+228(0.5-5年)+230(5年以下)+選配222(7年以上)-->55!!

我要是考上監獄管理員…這種人渣~我一定好好關照一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1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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