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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ylgobby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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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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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4題疑問
關於95年的試題:
1.下列何項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A財政部答復國稅局有關稅法適用疑義
B法務部否准暫緩執行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之懲處
C台北市政府通盤檢討台北市大安區都市細部計畫
D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勞工家屬喪葬給付

答案為D,為何C不對呢?

2.下列何項情形,經當事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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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大麗絲) | 理由: 認真發問!


身為一道彩虹,雨過了就該閃亮整片天空
讓我深愛的你感到光榮
身為一道彩虹,盡全力也要換你一段笑容
夠了 我愛你 不必人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6-08 19:51 |
amidapower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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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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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的回覆,具有規制效果...所以是VA
可以提訴願法第一條的課與義務訴願及行訴第五條第二項的拒絕課與義務訴訟
公佈計畫是釋字146...法規命令;個別計畫是釋字158的VA...通盤檢討...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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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大麗絲) | 理由: 大法官釋字引錯了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9 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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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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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於 2009-06-08 19:51 發表的 4題行政法疑問: 到引言文
關於95年的試題:
1.下列何項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A財政部答復國稅局有關稅法適用疑義
B法務部否准暫緩執行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之懲處
C台北市政府通盤檢討台北市大安區都市細部計畫
D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勞工家屬喪葬給付

答案為D,為何C不對呢?


參考大法官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依照訴願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權或行政訴訟權之本旨。此項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參照),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有所不同。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二號判例,認為:「官署依其行政權之作用,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發生公法上具體效果者,不問其對象為特定之個人或某一部份有關係之人民,要不能謂非行政處分。人民如因該行政處分致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自得提起訴願以求救濟;此與官署對於一般人民所為一般性之措施或雖係就具體事件,而係為抽象之規定,不發生公法上具體之效果,影響其權利或利益者不同。本件被告官署變更已公布之都市計畫,……原告以此項變更計畫,將使其所有土地降低其價值,損害其權益,對被告官署此項變更都市計畫之行為,提起訴願,自非法所不許」。其意旨,與此尚屬相符。而同院受理聲請人等因變更都市計畫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有無理由,未為實體上之審究,即以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理由,將聲請人等之請求以六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號裁定予以駁回,則與上述意旨有所未合。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歸納: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
(一)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非行政處分。
(二)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行政處分
         理由: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
      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10 15:36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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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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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於 2009-06-08 19:51 發表的 4題行政法疑問: 到引言文
關於95年的試題:

2.下列何項情形,經當事人申請,即應依法舉行聽證:
A環保機關辦理環境影響環境影響評估
B環保機關對違反環保法規之工廠作成停工處分
C地政機關辦理士地徵收
D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

答案為B,為何其他不對呢?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107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行政罰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第43條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
聽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
    期限內陳述意見。



結論:
於有行政程序法第107條那兩種情形時,行政機關始有舉行聽證之義務。
B依前述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即有依法舉行聽證之義務。
ACD似無相關法規定,故除有行政程序法107條第二款之情形,否則
行政機關並無舉行聽證之義務。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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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於 2009-06-08 19:51 發表的 4題行政法疑問: 到引言文
關於95年的試題:

3.甲申請建築執照,經建管處審查後,認與建築技術規則不合,予以退件。甲經訴願後,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給付訴訟       C課以義務訴訟        D確認違法訴訟

答案為C,為何不是B呢?這兩者的差別如何分辨?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二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
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
,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說明:
本題甲應提起者,即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二項之課予義務訴訟。
其目的乃請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其必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
題示所謂退件,即法條之駁回。

一般給付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不以行政處分為前提
,其訴訟類型依該條項規定有三種:
(一)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二)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三)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
原則上都是請求行政法院判決當事人應為財產上給付,或為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本訴之提起,並無須經訴願程序


因此二者並不難區分哦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10 16:24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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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於 2009-06-08 19:51 發表的 4題行政法疑問: 到引言文
關於95年的試題:

4.行政院所屬公務員不服銓敘部所為處分,得向下列何機關提起復審?
A考試院        B人事行政局       C行政院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答案為D,為何不是C?


法條有規定哦!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25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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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midapower 於 2009-06-09 01: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勞工局的回覆,具有規制效果...所以是VA
可以提訴願法第一條的課與義務訴願及行訴第五條第二項的拒絕課與義務訴訟
公佈計畫是釋字146...法規命令;個別計畫是釋字158的VA...通盤檢討... 事實行為
 
釋字146號解釋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
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釋字158號解釋
行賄行為,不論行賄人之身分如何,其性質均與貪污行為有別,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九十六號解釋仍予維持。
與本題並無關聯哦!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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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12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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