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4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erylgobby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關於大法官的題目
1.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的理論,歷年來陸續備正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大麗絲) | 理由: 特別權力關係,幾乎已經是快過時的理論了!


身為一道彩虹,雨過了就該閃亮整片天空
讓我深愛的你感到光榮
身為一道彩虹,盡全力也要換你一段笑容
夠了 我愛你 不必人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6-05 19:29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參大法官596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八十三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設置國家機關掌理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之事項,亦旨在立法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本院釋字第二八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按國家為公法人,其意思及行為係經由充當國家機關之公務人員為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係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國家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義務,公務人員對國家亦負有忠誠、執行職務等義務(本院釋字第四三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大麗絲) | 理由: 感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6-05 20:3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法官解釋正式以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用語,描述公務員關係之性質,是出現在釋字396號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至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已經是準備跟它說bye-bye的傳統理論了!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05 21:16 |
vacanc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05 21: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前文恕刪... 表情

至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已經是準備跟它說bye-bye的傳統理論了!表情

尤其釋字653號出現後,特別權力關係除了公務員之外又再次重大突破

權力特別關係的破除(末日?)只是早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6 01:19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特別權力關係的重點 不得詢訴訟救濟
已遭是釋字243  298所突破
其重點為其處分關係到公務員之身分者
得提起行政訴訟
加以救濟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15: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8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