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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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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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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讨论(二)
Q:甲开车将乙撞死,丙亲眼目睹,事后法院传唤丙为证人,甲恐吓丙若说实话将杀害。丙于具结后证称是乙自己摔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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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好题目,确可厘清不正确观念


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2 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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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会成立168条之伪证罪之间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后正犯)
因为伪证罪前提要件是"湮灭"他人之犯罪证据这此点而言是
刑事政策辙.因法律不强人所难.要甲自白.也维护其于诉讼上
之抗辩权.固.为湮灭"自己"于诉讼上有关之犯罪证据.不成立
本罪(168条之伪证罪).仅为讨论甲恐吓丙其行为之手段目的
关联性
------------------------------------------------------------------------->(请沿线撕开 表情 )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说明相当清楚,但乙之部分付之阙如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02 14:08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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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甲应非间接正犯。
因间接正犯须是居于"藏镜人"之地位,操控、支配他人为犯罪之行为。
且该他人通常是不成罪之人,例如利用他人合法、无故意之行为…
就此题,看不出甲有成立间接正犯之可能。
另,丙须负168之伪证罪。
楼上大大所说的,应是将165及168合并解释。
165为湮灭他人刑事证据罪,如系湮灭自己之证据,因无期待可能性故不适用。
168伪证罪,系指于审判或侦查中为虚伪陈述者而言。

这是个人的想法,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有法律强者纠正。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04 10:16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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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168伪证罪是己手犯
也就是直接正犯
所以不处罚间接正犯
但这样也会变相的形成法律漏洞吧
所以甲也有可能成立伪证罪之教唆犯
需看题目有无支配力吧
无支配力者成立教唆有支配力者成立间接正犯
所以甲成立过失致死
还有恐吓罪
还有伪证罪之教唆犯
不过实务认为甲之行为欠缺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成立此罪
至于有关于165湮灭刑事证据罪
甲也不成立(理由同上)
乙成立伪证罪
哈哈哈乙是白痴
浅见请指正


相信自己
无限可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加拿大Rogers | Posted:2009-06-05 1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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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成立伪证罪??丙有期待可能性吗?? 表情
-------------------------------------------------------------->表情(请对折)
sorry之前鬼档墙把丙写成乙...表情
不然这样得话...法院传票本来是用递的.结果用烧的.还要在半夜开庭..呵呵..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6-05 21:34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05 18:33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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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6-05 18: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乙成立伪证罪??乙有期待可能性吗?? 表情



这位老大:
有的!!
虽然乙已经死亡,但还是有可能成立伪证罪唷!!
殊不见:李昌钰博士说过:
尸体会说话!!!
所以,如果该尸体说谎话!!!!
还是成立伪证罪唷!!!
-------------------------------------------------(最近爱上这条线了..^^)
这个回答,纯粹是来乱的..别介意..

(边吃凉面,边搞怪中...^^)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6-05 20:49 |
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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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 :依(六九台上一五0六)解释,所谓伪证 :系指证人对于所知之实情故做虚伪之陈述而言,不包括证人根据自己之意见所作之判断在内。
基于上述释字,丙(非乙,已遭甲撞死)因非系故作虚伪之陈述,所以在本法律上是否适用伪证罪,仍有很大讨论空间,因丙系遭受到甲之恐吓杀害而不得已作出虚伪之证词,是否可以有适用刑法阻却违法之事由呢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6-05 21:02 |
p95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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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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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glin 于 2009-06-02 00:5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Q:甲开车将乙撞死,丙亲眼目睹,事后法院传唤丙为证人,甲恐吓丙若说实话将杀害。丙于具结后证称是乙自己摔死。请问:甲、丙的刑责为何?

【拟答】甲是间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后正犯)
       丙可能犯刑法168条之伪证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略)
      二、不具阻却违法事由!(略)
      三、丙不具期待可能性!!!
请问各位先进,这样有什么样的问题呢?


您好:想请问您能否把构成要件省略的部分和阻却违法事由省略的部分整篇完整的拟答po上来呢?因为我的申论题型拟答都写不出来,所以很头痛;不知如何是好?!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15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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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于 2009-06-05 18: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168伪证罪是己手犯
也就是直接正犯......不过实务认为甲之行为欠缺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成立此罪
至于有关于165湮灭刑事证据罪、甲也不成立(理由同上)丙成立伪证罪、哈哈哈丙是白痴
浅见请指正

个人拙 见也是大致上是如此~

丙之论罪:

因为就以165条来说:重点是在「为他人」~所以可能只有丙会成立~

构成要件成立:丙在客观事实上做出伪证

无阻却R成立:没有那条法律可以同意丙这么做~

责任:应当考量「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去解说,是否成立或减轻~

甲:引述q8791042的解答~

甲不会成立165条、168条之间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后正犯)<-------因为前者为他人而为之,后者没有期待可能性~

因为165伪证罪前提要件是"湮灭"「他人」之犯罪证据,

因法律不强人所难.要甲自白.也维护其于诉讼上之抗辩权.固.为湮灭"自己"于诉讼上有关之犯罪证据.不成立本罪(168条之伪证罪).

仅为讨论甲恐吓丙其行为之手段目的关联性,所以甲可能另外对丙犯305的恐吓罪~

忽然有个已手犯的想法,若是A男叫B男去和C女通奸(BC皆已成年且一方已婚),这个通奸应当也是已手犯吧~

若以支配论来说~A男应当不具备完全支配B男的能力~所以「不构成间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后正犯」~
若A男具有充分支配力~例如:严密帮会组织~。那么让A男成立通奸的间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后正犯)..感觉好怪哦~
这种刑事政策学下的产物~有时解起来有点啼笑分非~没做到的~居然也是共犯~那么是不是C女的老公也要对A男提告~~
呵呵…可能是鄙人刑法学的不好~总觉得这样解来解间接正犯~怪怪的~但是又说不上那怪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5 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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