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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法官
地方法院受理某重大金融案件,於訴訟繫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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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2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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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的
相關併案程序
刑事訴訟法都有明文規定
而且法院實務行之已久
所以本案(扁案)的合併似乎看不出有違法之處
也看不出法院是為了政治迫害才併案的

有問題的應該是刑訴對於相牽連案件的規定過於寛鬆
再加上法院實務對於相牽連案件的認定更是無限上綱
對此學者早有批評
不過這是立法論和解釋論的問題
考生們可能都期待等大法官解釋下來再記就好了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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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面對爭議問題,持此態度是對的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5 15:54 |
Vor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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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25 15: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的
相關併案程序
刑事訴訟法都有明文規定
而且法院實務行之已久
所以本案(扁案)的合併似乎看不出有違法之處
也看不出法院是為了政治迫害才併案的

有問題的應該是刑訴對於相牽連案件的規定過於寛鬆
再加上法院實務對於相牽連案件的認定更是無限上綱
對此學者早有批評
不過這是立法論和解釋論的問題
考生們可能都期待等大法官解釋下來再記就好了吧 表情


你說的沒錯...等大法官的釋字吧!
其實這題跟刑訴比較沒有關係..
刑訴第六條第二項已繫屬於數法院者...才會有牽連管轄
就算實務是以刑訴第七條第一款:一人犯數罪而認為是相牽連案件來看
但扁案仍僅繫屬到同一台北地方法院,應不屬於牽連管轄的問題
惟仍有違反法院組織法,而違反刑訴379第一款法院組織不合法之判決違背法令
這題是比較偏法組的問題... NOT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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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確實為較偏【法組】的問題,但仍可以刑訴解之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27 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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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某重大金融案件,於訴訟繫屬中法院以案件相牽連為由,將案件併予前案法官審理。試說明該審理程序是否合法及其法律效果。
擬答:
本題所涉及爭點係合併審判與法定法官原則,茲說明如下:
一、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係為求訴訟經濟並防止裁判矛盾,而將相牽連案件併予合併審判。又得合併審判之條件為審判權相同、訴訟程序相同與訴訟程度相同 。本題案例,審判權與訴訟程序皆相同,惟訴訟程度不一。22年上字1804號判例謂,牽連案件屬於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管轄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雖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但以各案均在判決前者為限。故實務上,訴訟程度係採判決前說,本件皆符合合併審判之要件,法院之審理應屬合法有效。
二、所謂法定法官原則,係指何等案件由何等法官承辦,必須事先以一般、抽象之法律明定。其目的乃為避免對於司法審判機關於具體個案中之操作,間接違反憲法第八十條明文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與人民之司法受益權。雖本題案例乃法院為求訴訟之經濟,而將相牽連案件併由前案法官審理, 然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之規定,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非僅由法院內部之決定而得予擅自變更。
三、是以,本題案例乃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其審理程序具有瑕疵,該法院之組織亦不合法,訴訟當事人可以上訴方式,尋求廢棄該判決,或於判決確定後,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四、惟實務上,同一個法官或法院對整個案情比較了解,也比較容易進入狀況,且法院實務對此等相牽連案件之合併行之已久,故仍應認其後案併前案審理係合法有效,俾符合訴訟之經濟。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30 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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