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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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任用法第33条 教育人员、医事人员、交通事业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第12条 国民小学教师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师范专科学校毕业者。 二、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各学系、或教育学院、系毕业者。 三、本条例施行前,依规定取得国民小学教师合格证书尚在有效期间者。
第26条 各级学校教师之聘任,应本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办理,其程序如左: 一、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除依法令分发者外,由校长就经公开甄选之合 格人员中,提请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 二、专科学校教师经科务会议,由科主任提经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 ,报请校长聘任。 三、大学、独立学院各学系、研究所教师,学校应于传播媒体或学术刊物 刊载征聘资讯后,由系主任或所长就应征人员提经系 (所) 、院、校 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请校长聘任。 前项教师评审委员会之设置办法,除专科以上学校由学校组织规程规定外 ,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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