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麗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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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2條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6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 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 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 (所) 、院、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 ,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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