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關於 刑法 216之解題寫法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59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hine256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x
0
[求助] 關於 刑法 216之解題寫法
新聞例題:
為了碩士學位可以加薪,屏東縣一位國小老師,竟然夜闖學校的校長室,偷蓋校長印章,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9-04-08 23:35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
甲:
211偽造公文書
218盜用公印章印文
216行使偽造公文書
-->218(盜蓋公印文)為211之(偽造公文書)一部分故論211(偽造公文書)
-->211(偽造公文書)逕而216(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由216吸收.論216(行使偽造公文書)
-->夜闖學校的校長室-306(侵入住宅罪)
-->216(行使偽造公文書)跟306(侵入住宅罪)50併罰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9 05:26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2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9-04-09 03:18 |
從零開始
級別:
初露鋒芒
x6
x169
分享:
▲
▼
還是要粗略引出
再依第五五條數罪併罰
從一重處斷
有寫有分
In or Out
x
0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9-04-12 13:23 |
大麗絲
級別:
初露鋒芒
x17
x1052
分享:
▲
211和216競合時,實務採216吸收211,僅論以216之行使罪。
實務相關判解非常多,例如:
70年台上第 1107 號判例要旨:
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影本,
偽造之低
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
,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至於最後競合的論述方式,可參考如下3樓的方式.....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789169
不好意思,推銷一下自己的文章囉!
感恩惜福!
x
3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12 15:26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35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