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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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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2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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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事訴訟問題
Q1 書狀,除提出於法院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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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3-30 23:28 |
大麗絲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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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訴119條: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123條: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135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付與該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所以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應送達於他造者,一律由法院書記官依送達方法付與該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其未明文規定應送達於他造者,為使他造知其內容,免生無謂誤會,亦宜交付繕本或影本。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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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3-31 06:51 |
大麗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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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民訴參考法條
261條第一項: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474條第一項: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476條第一項: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第三審若不行言詞辯論,依261條第一項,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
第三審若行言詞辯論,依476條第一項(第三審為法律審之性質),亦應解為不得
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
實務見解:73台上字第1903號判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
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
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31 08:47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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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3-31 07:07 |
n72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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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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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3-31 21:42 |
洪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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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一些實務見解:
27年上第2462號要旨: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變更。
28年上第817號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方法。
73年台上第1903號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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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1 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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