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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間接正犯和教唉犯區分實益!
利用人→ 被利用人→被害人
如果被利用人為直接正犯,那利用人就是間接正犯
如果被利用人之行為被評價為非刑法上的行為,那麼利用人就是直接正犯(那應該也不構成犯罪吧!)

間接正犯是法律未明文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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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充實!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成長!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長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達到自己的目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9-03-20 15:47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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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上課抄的~~
給你看看,看有沒有幫助
只是老師還教說要間接正犯和正犯後正犯再和教唆犯一起比
但好難喔
我看了很久~~才分懂一點而已
怕看到題目又分不出來了 表情

首先先很醜的圖

-----間接正犯 
l                  -----被利用者成立犯罪與否
l----正犯後正犯
l                  -----被利用者知情與否
l----教唆犯


間接正犯 vs 教唆犯
間接正犯:
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則否,錯誤評價依工具理論。
教唆犯:
被教唆者成立犯罪行為;被教唆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教唆者者否(共犯),錯誤評價依共犯從屬理論。


間接正犯 vs 正犯後正犯
間接正犯 :
屬犯罪支配理論,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則否;被利用者可能知情或不知情。
正犯後正犯:
屬犯罪支配理論;被利用者成立犯罪,利用者對自己犯意部分屬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對自己犯意部分亦然(正犯);被利用者不知情。


正犯後正犯 vs 教唆犯
正犯後正犯:
被利用這成立犯罪行為,被教唆者不知情;被利用者自行產生犯意,兩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
教唆犯:
被教唆者成立犯罪行為,被教唆者知情,被教唆者因教唆者之促使產生犯意;被教唆者居支配主導地位(正犯),教唆者則否(共犯)。


我是看完這個有比較懂一些,其他的看高手們有沒有厲害的分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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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0 16:19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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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接正犯:

為若依犯罪支配論而言.係指行為人因為事實或法律上原因於幕後

操縱他人實行不法之行為而言.就此等行為人.具又支配整體犯罪過程

與決意的地位與角色.而通常被利用人不會成立犯罪.僅為

犯罪之工具ex:借刀殺人

而被利用人通常不會成立犯罪之原因:

1.構成要件不該當

2.有阻卻違法是由

3.無責任能力

但惟一一種直間正犯(就是被利用人)會成罪得原因就是

三階滿足.且間接正犯又有另一個名稱叫"正犯後正犯"

ex.大哥叫以成年的小弟殺人.小弟於自由意願下完全順服.且大哥利用通訊工具

在附近指揮小弟.雖然大哥不再犯案之現場.但扔然可支配整體之犯罪過程與決意

.小弟也滿足犯罪三階.是故.大哥對此犯案之過程亦為"正犯後正犯"

二.教唆犯:

依犯罪支配論而言.教唆犯係為共犯之身分.而對整體犯罪過程完全無法支配.

僅為幕後之加工犯.犯罪過程之邊緣角色.且以教唆的方式使他人產生犯罪

決意.與犯特定之罪名.而不能操縱他人.亦不能支配整體犯罪過程與決意

三.我國舊刑法對教唆犯採完全從屬性.也就是直接正犯三階滿足.幕後的人(不論間階正犯或教唆犯)

皆為共犯(教唆犯).因為正犯的位子已經被佔住.反之直間正犯不成立犯罪(通常出現在責任上免除)

不論是教唆犯見間接正犯---都是間接正犯

但我國新型法修正對教唆犯後採限制從屬性.也就是只要直接正犯實行之行為係為不法之行為.

固不待論是否具備其責任條件.就算行為人不滿足責任條件.固行為人滿足不法.在幕後教唆的人

扔為教唆犯.利用他人施行不法行為者亦是間接正犯

四.故間接正犯是一種法理的認定.主要是為了填補當幕後人利用不罪之人

而不違法之行為.而教唆犯僅是一個造口業的人.若以犯罪支配論而言兩者

雖皆為幕後的藏鏡人.其最大之區別是乃是否能支配他人實行不法行為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20 23: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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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20 16:55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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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係利用或透過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現自己之犯罪。
講白話點,就是如林鈺雄老師所云「借人殺人」。
間接正犯具犯罪支配之意思支配地位,並以其優勢支配盲目的被利用人,遂行犯罪。
相反地,教唆犯乃具有共犯性質,即欠缺犯罪支配地位而參與犯罪者。
至於刑責之分別,須考慮的有既未遂、錯誤、過剩、分擔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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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0 17:1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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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支配程度的差別(在意思支配上是否佔優勢),或者稱為犯罪支配地位程度的差別,而這種差別就是我們分別該行為人到底是否正犯的標準與理由。

不過判斷該支配地位學說通說採主客觀混合說(犯罪支配說),實務則採主客觀擇一說。

由於僅是程度的差別,一般考題會直接明示告訴你這是不是教唆,然後考你如何適用各該規定。這就是區分實益,因為間接正犯就是正犯,不法內涵較高,而教唆犯並不是正犯,所以要依共犯的限制從屬形式來決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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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0 23:56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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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的錯誤
1.利用人主觀上認為有支配力客觀上對於被利用人無支配力
2.利用人主觀上不知悉其有支配力但客觀上對被利用人有支配力
此時通說認為係屬教唆犯
教唆犯對於整個犯罪過程未有支配,其處罰從屬於正犯
而間接正犯之處罰則就其利用行為觀之
表情


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23 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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