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9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yso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9 鲜花 x6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间接正犯和教唉犯区分实益!
利用人→ 被利用人→被害人
如果被利用人为直接正犯,那利用人就是间接正犯
如果被利用人之行为被评价为非刑法上的行为,那么利用人就是直接正犯(那应该也不构成犯罪吧!)

间接正犯是法律未明文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9-03-20 15:47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我上课抄的~~
给你看看,看有没有帮助
只是老师还教说要间接正犯和正犯后正犯再和教唆犯一起比
但好难喔
我看了很久~~才分懂一点而已
怕看到题目又分不出来了 表情

首先先很丑的图

-----间接正犯 
l                  -----被利用者成立犯罪与否
l----正犯后正犯
l                  -----被利用者知情与否
l----教唆犯


间接正犯 vs 教唆犯
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于支配主导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则否,错误评价依工具理论。
教唆犯:
被教唆者成立犯罪行为;被教唆者居于支配主导地位(正犯),教唆者者否(共犯),错误评价依共犯从属理论。


间接正犯 vs 正犯后正犯
间接正犯 :
属犯罪支配理论,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于支配主导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则否;被利用者可能知情或不知情。
正犯后正犯:
属犯罪支配理论;被利用者成立犯罪,利用者对自己犯意部分属支配主导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对自己犯意部分亦然(正犯);被利用者不知情。


正犯后正犯 vs 教唆犯
正犯后正犯:
被利用这成立犯罪行为,被教唆者不知情;被利用者自行产生犯意,两者居于支配主导地位(正犯)。
教唆犯:
被教唆者成立犯罪行为,被教唆者知情,被教唆者因教唆者之促使产生犯意;被教唆者居支配主导地位(正犯),教唆者则否(共犯)。


我是看完这个有比较懂一些,其他的看高手们有没有厉害的分法啰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0 16:1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间接正犯:

为若依犯罪支配论而言.系指行为人因为事实或法律上原因于幕后

操纵他人实行不法之行为而言.就此等行为人.具又支配整体犯罪过程

与决意的地位与角色.而通常被利用人不会成立犯罪.仅为

犯罪之工具ex:借刀杀人

而被利用人通常不会成立犯罪之原因:

1.构成要件不该当

2.有阻却违法是由

3.无责任能力

但惟一一种直间正犯(就是被利用人)会成罪得原因就是

三阶满足.且间接正犯又有另一个名称叫"正犯后正犯"

ex.大哥叫以成年的小弟杀人.小弟于自由意愿下完全顺服.且大哥利用通讯工具

在附近指挥小弟.虽然大哥不再犯案之现场.但扔然可支配整体之犯罪过程与决意

.小弟也满足犯罪三阶.是故.大哥对此犯案之过程亦为"正犯后正犯"

二.教唆犯:

依犯罪支配论而言.教唆犯系为共犯之身分.而对整体犯罪过程完全无法支配.

仅为幕后之加工犯.犯罪过程之边缘角色.且以教唆的方式使他人产生犯罪

决意.与犯特定之罪名.而不能操纵他人.亦不能支配整体犯罪过程与决意

三.我国旧刑法对教唆犯采完全从属性.也就是直接正犯三阶满足.幕后的人(不论间阶正犯或教唆犯)

皆为共犯(教唆犯).因为正犯的位子已经被占住.反之直间正犯不成立犯罪(通常出现在责任上免除)

不论是教唆犯见间接正犯---都是间接正犯

但我国新型法修正对教唆犯后采限制从属性.也就是只要直接正犯实行之行为系为不法之行为.

固不待论是否具备其责任条件.就算行为人不满足责任条件.固行为人满足不法.在幕后教唆的人

扔为教唆犯.利用他人施行不法行为者亦是间接正犯

四.故间接正犯是一种法理的认定.主要是为了填补当幕后人利用不罪之人

而不违法之行为.而教唆犯仅是一个造口业的人.若以犯罪支配论而言两者

虽皆为幕后的藏镜人.其最大之区别是乃是否能支配他人实行不法行为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20 23:4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20 16:55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间接正犯,系利用或透过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以实现自己之犯罪。
讲白话点,就是如林钰雄老师所云「借人杀人」。
间接正犯具犯罪支配之意思支配地位,并以其优势支配盲目的被利用人,遂行犯罪。
相反地,教唆犯乃具有共犯性质,即欠缺犯罪支配地位而参与犯罪者。
至于刑责之分别,须考虑的有既未遂、错误、过剩、分担等问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0 17:1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有支配程度的差别(在意思支配上是否占优势),或者称为犯罪支配地位程度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就是我们分别该行为人到底是否正犯的标准与理由。

不过判断该支配地位学说通说采主客观混合说(犯罪支配说),实务则采主客观择一说。

由于仅是程度的差别,一般考题会直接明示告诉你这是不是教唆,然后考你如何适用各该规定。这就是区分实益,因为间接正犯就是正犯,不法内涵较高,而教唆犯并不是正犯,所以要依共犯的限制从属形式来决定如何处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0 23:56 |
du.ton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间接正犯的错误
1.利用人主观上认为有支配力客观上对于被利用人无支配力
2.利用人主观上不知悉其有支配力但客观上对被利用人有支配力
此时通说认为系属教唆犯
教唆犯对于整个犯罪过程未有支配,其处罚从属于正犯
而间接正犯之处罚则就其利用行为观之
表情


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23 16: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38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