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9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民法第603-1条
第 603- 1 条 寄托物为代替物,如未约定其所有权移转于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经寄托人
同意,就其所受寄托之物与其自己或他寄托人同一种类、品质之寄托物混
合保管,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3-18 20:5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混藏寄托之寄托物必须系代替物
最常用的例子就是农民将所生产之农产品(稻米、小麦等)寄托于同一仓库而未标明区别。
另外证券之集中保管亦为适例。

所提案例寄托手表, 比较不适合用混藏寄托,而为一般的寄托,适用589以下的规定
至于寄托手表被受寄人卖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很多
例如:184、179、597(226、256、260)等

但不可以用596
因为596是用在寄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受寄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8 22:2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8 21: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5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