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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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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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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民法第603-1條
第 603- 1 條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
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
合保管,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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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18 20:5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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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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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藏寄託之寄託物必須係代替物
最常用的例子就是農民將所生產之農產品(稻米、小麥等)寄託於同一倉庫而未標明區別。
另外證券之集中保管亦為適例。

所提案例寄託手錶, 比較不適合用混藏寄託,而為一般的寄託,適用589以下的規定
至於寄託手錶被受寄人賣掉,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很多
例如:184、179、597(226、256、260)等

但不可以用596
因為596是用在寄託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受寄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8 22:2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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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8 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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