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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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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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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占有及买卖的事:
 想请问一下有关民法的事:
1.所谓买卖即意思为之就可以成立,那如果今天甲跟乙二人口头约束说要成立买卖契约,但后来甲
   反悔了,但乙有当时有录音,可否拿来当证据请求甲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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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8 10:31 |
kb1979110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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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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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lly3427 于 2009-03-18 10:31 发表的 想请问一下有关民法占有及买卖的事:: 到引言文
 想请问一下有关民法的事:
1.所谓买卖即意思为之就可以成立,那如果今天甲跟乙二人口头约束说要成立买卖契约,但后来甲
   反悔了,但乙有当时有录音,可否拿来当证据请求甲履复合约,且甲还没出售于其他人。
2.占有分恶意与善意,恶意为「知情」,善意为「不知情」,那怎样的实例下才算善意才算恶意?
   如何区分比较明确?
   ex:假设我今天已知这个条款而去占有某处多年未耕种且无人管理之土地或无所有权状之建物, 
         且符合和平、继续、公然的条件,那我算恶意还善意?要依十年还是二十年去算,我才算是
         合法占有?
1.第九十四条(对话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可以拿来当证据请求甲履复合约。
2.(1)所有权之取得
第七百六十九条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又第九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
故只要符合和平、继续、公然的条件,就是善意占有人。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8 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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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lly3427 于 2009-03-18 10:31 发表的 想请问一下有关民法占有及买卖的事:: 到引言文
 想请问一下有关民法的事:
1.所谓买卖即意思为之就可以成立,那如果今天甲跟乙二人口头约束说要成立买卖契约,但后来甲
   反悔了,但乙有当时有录音,可否拿来当证据请求甲履复合约,且甲还没出售于其他人。

依据民法第153条规定,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在本例中,
甲乙二人既然说要成立买卖契约,
又没有特别约定必须要履行其他方式(参见民法第166条规定),
则当此二人之意思表示达成合致时,
契约就已经成立了。
之后不管甲或乙反悔,
都与契约之成立无关。
甲其后不愿意履行契约,
或是否认有契约的成立或存在,
都应负契约之债务不履行责任。
至于,
乙所持有的录音带,
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之举证证明资料,
而且,
只需要证明到【两人意思表示一致】,
便可以主张买卖之契约成立,
从而甲自有依照契约内容履行之义务。

表情 表情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2 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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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lly3427 于 2009-03-18 10:31 发表的 想请问一下有关民法占有及买卖的事:: 到引言文
 想请问一下有关民法的事:
2.占有分恶意与善意,恶意为「知情」,善意为「不知情」,那怎样的实例下才算善意才算恶意?
   如何区分比较明确?
   ex:假设我今天已知这个条款而去占有某处多年未耕种且无人管理之土地或无所有权状之建物, 
         且符合和平、继续、公然的条件,那我算恶意还善意?要依十年还是二十年去算,我才算是
         合法占有?

民法上之所谓恶意与善意,
的确是:
恶意为「知情」,
善意为「不知情」,
但这当中的【知情】与否,
并不是知道民法有这个条文的规定,
而是就具体事实是否知悉而言,
换言之,
本例中不管你知不知道法律有规定这个条文,
那都不是重点,
而是要你是不是知道:
那土地是不是【他人的】这才是重点, 表情
因为,
你知道是他人的还给他来个占有,
这样不就是【恶意】吗?
如果你以为那块土地是没人的(实际上是有人的),
而且在占有之始,
对于是不是他人所有的不知悉没有过失,
就是没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
此时才能适用短时效取得的规定,
以较短的时效,
取得该地之所有权。 表情


四无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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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2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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