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有請刑法高手 討債自殺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13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
(共 2 頁)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a74210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討論] 有請刑法高手 討債自殺
前幾天看到一則新聞 某三名男子向A暴力討債 一路追打 A情急之下跳入魚塭 三名男子並未立即下去救他 直到發現情勢不對跳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
2009-02-15 16:49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因為打他,然後他自己跳到漁塭中死去,一般要視現場狀態,才能正確判斷是否有因果關係,不過不是因果關係錯誤,而是判斷該因果關係是否中斷,以致無相當因果關係。一般的判斷主要是以現場逃命的可能方式,如果打的方式強烈到他沒啥選擇,而現場的狀態只能使他往漁塭跳才能避免的話,那麼就會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成不成立殺人,要看該三人有無殺人的未必故意,而判斷是否有未必故意也要依實際狀態來判斷,一般而言,該三人還會跳下去救他,是有可能被認為沒有未必故意的,而進入過失犯的審查。
最後對於沒有及時跳下去救他,而被認為該當不作為的殺人,則必然的一定要有危險的前行為。
因此在本案您探討兩個行為
1打他而使他跳漁塭-------作為犯
2跳漁塭之後沒及時救他----不作為犯
不過一般而言,如果依前行為就可以該當該罪,我們就不必討論後面的行為了,因為法益是同一(質量皆同一)。因此我們殺人後,該人至死之前,我們沒救助該人也通常不再被討論。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1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15 17:39 |
ela74210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感謝您的回答 我大致懂您的意思了
不過還有個小疑問 我在甘添貴老師的書上看到 因果關係錯誤(行為人主觀上想要的跟客觀上事實不同)分四種 1行為人自己造成2.被害者自己造成
3.第三人造成4.自然力造成 第2.3.4點會影響因果關係的成立 而此個案不就是第二點 被害人自己自殺 而使得因果關係不成立嗎?
還是這一切都是我想太多了?
再者如果假設被害人在還有其他路可逃之情形下為逃避追打而跳入魚塭,那麼 就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了是吧?
此時三個行為人皆僅能成立傷害罪既遂?
x
0
[2 樓]
From:APNIC |
Posted:
2009-02-15 18:13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所謂因果關係錯誤是指主觀的因果關係跟客觀的因果關係認知不一致,比如A認知因果關係為他下藥給B吃,B會因而死亡,但客觀上由於A下的藥量並不夠所以B根本沒法被該藥毒死,但B卻在吃藥當時被C下另一毒藥所毒死。
因此在主觀上A對該因果關係認知錯誤,但在客觀上該因果關係並非因錯誤而非相當因果關係,而是因為C的行為中斷了或超越了該因果關係,所以客觀上B死與A之行為無因果關係。
所以因果關係不成立與因果關係錯誤沒有必然的關係,錯誤是針對主觀而言,就是看是否有故意,而因果關係成不成立是客觀的,要看實際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歷程到底如何來判斷。
而甘教授的意思是說因果關係錯誤的234種情形是有可能形成因果關係中斷而不成立的。僅是有可能會影響而已,而不是用此來作為判斷因果關係有無的合適方式。
如果有路可逃,或者這麼說,依正常大部分人的判斷或身處該情形之下,很容易地能找到其他方式躲避而不用跳入漁塭中,那麼很難去認為打該人就一定會使該人跳入漁塭中,那麼也就不能說一定有相當因果關係了。總之因果關係的判斷是很複雜的,必須要依當時實際情況來衡量,您可以參考條件論,因果關係論,客觀歸責性,這三部分的學說說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1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15 18:54 |
ela74210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可以再問您最後一個問題嗎
可以以客觀歸責理論來推演此一因果關系嗎?
因為客觀歸責我更弱....
感謝您
x
0
[4 樓]
From:APNIC |
Posted:
2009-02-15 19:56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客觀歸責理論是由重要性理論與條件說所發展出來,對因果關係限制的學說,列如
1在過失犯如果對所出現的結果,即使是遵照義務而為其行為亦不免於同樣結果之出現,則無客觀歸責性。例某甲以時速35公里駕車行使於馬路上,8歲乙在路上與玩伴玩抓迷藏而藏匿停在路旁之汽車邊,於甲車駛近約5公尺時,乙突然衝出而欲奔跑至對街,甲立即煞車仍不免撞死乙。
此時甲之撞乙行為與乙死有因果關係,但就算甲遵照限速30公里來行駛,仍不免會撞死乙,此時甲之行為無客觀可觀責性。
即縱使甲不違反注意義務,乙仍會死,此時甲之行為雖該當因果關係然而就無客觀歸責性。
而在本案如認為有因果關係,則也會被認為有客觀歸責性的,因為三人打A並追打該人,且一直逼近漁塭,是有使A陷於該三人製造出來的較高危險當中,所以不能說該三人之行為沒有客觀歸責性。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0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15 20:54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另外補充
客觀歸責性理論目前還在發展當中(德國也有很多爭議,現在只能從個案慢慢建立原則),所以慢慢來沒關係,國內以許玉秀教授有專門研究,您可以參考她的著作。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0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15 21:03 |
ela74210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所以不能說該三人之行為沒有客觀歸責性 ...亦即有客觀歸責性那麼到底是否有因果關係?成立過失致死嗎?
luciferydog你好厲害 希望你一直都在 下次有問題就能再問你了:)
x
0
[7 樓]
From:APNIC |
Posted:
2009-02-15 21:52 |
ela74210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PS請問你是法律系的嗎
x
0
[8 樓]
From:APNIC |
Posted:
2009-02-15 21:59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我不是法律系的喔,所以我的看法僅供參考,不過要是您有問題,我會盡力回覆,因為我也想藉回答您的問題找到自己的問題,大家相互切磋討論,尤其是美眉的問題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0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15 22:16 |
<<
1
2
下頁
>>
(共 2 頁)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8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