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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在哈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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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大學自制VS大學法 ~什麼關系呢?
請問一下

大學自制和大學法間是什麼麼係呢?

我國大學退學制度可依退學事由區分為「二一退學制度」及「懲罰退學制度」。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為宗旨(大學一參照)。故退學制度似亦為大學得自行訂立事項?惟大學自治、學術自由權及大學自治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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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愛在哈佛在2009-01-27 19:3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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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1-27 19:2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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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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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學之退學制度,可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563號等解釋。
有關大學自治,可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626號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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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7 21:29 |
kb1979110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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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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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哈大大,以上論點的確與大法官釋字380、382有不符
請說一下您的出處
以便我做詳細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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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7 23:27 |
愛在哈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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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b19791109 於 2009-01-27 23: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愛哈大大,以上論點的確與大法官釋字380、382有不符
請說一下您的出處
以便我做詳細之說明


哈哈  

謝謝  老實說我一直搞不太清楚大學自制和大學法之間的關系

上面這一段話我是從本論壇上所下來的

很像是大東海的摸擬考~法律保留原則word檔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677007&keyword=%E6%86%B2%E6%B3%95


[ 此文章被愛在哈佛在2009-01-28 09: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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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1-28 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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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380號:承認大學擁有學術自由,可以在教學、研究及學習方面享有自治
大法官釋字第382號:退學處分得提起行政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563號:學習自由 VS. 學習權
大法官釋字第626號: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8 0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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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哥哥,我花了1元,把它翻出來了(你欠我的) 表情 表情



國民教育權利、義務

意義
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國民教育,係指身為人民均應接受之教育,所以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義務。
凡屬國民,教育機會均屬均等,即人人有請求受國民教育之權。


國民教育之種類
1.      狹義國民教育 – 有強制性
憲法160:基本教育。
強迫入學條例
2.      補習教育 – 以鼓勵或獎勵之方式促成
逾齡而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接受補習教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8 0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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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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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好像許多大大都已經解答了,我再補充說一下小小的爭點:
至於上面這段是不是說不應有「21退學制度」呢?? 其實這個判例,是台北行政法院所判的
他們聯席會的觀點非常簡單-------「希望每一個學生呢,都可以念完四年(以大學來說)」,所
以他們也贊成「21退學制度」不要有。
但,「21退學制度」是不是「不能用」卻有一番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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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8 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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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因為大學教育不在強制性國民教育中(憲法保障)
所以基於大學自治
各大專院校為維持各校之品質
得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即大學法)訂定各種"為維持該校水準之一定措施"

21退學為維持該校水準之一定措施
只要遵守大學法之規定並不違法

個人立場極其贊同此等淘汰制度
因為本人高職畢業後15年才讀大學
目賭現今學子之治學態度
實在是 表情
再者現今大專院校已太多了
繳錢拿文憑不乏其人 表情
除了企業的篩選之外
大學本身亦應維持其專業水準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1-28 11:4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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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
每個大學基於大學自治是有權力訂定退學制度的,但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角度而言,退學也是一種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行政行為,所以必須依法行政,必須法律保留、法律優越、必須有正當法律程序、必須給人民權利救濟,所以退學制度必須合於大學法的規範意旨。
而大學法第23條既然有四年的原則規定,那麼就代表了法律保障人民大學學習權的具體規定,換言之既然他已經考上了,那麼大學法也有四年修業的規定,大學就不能任意不讓學生念四年,如果要不讓該學生念四年,一定要有相當的理由,而且仍然要符合法律保留跟法律優越的原則。

然而因為學業成績不及格得否退學呢,既然他是成績不好,只要他自己仍有意願繼續學習,你應該仍讓他念完四年,你可以不給他畢業證書,可以要求他仍要修完一定學分才能拿畢業證書,也可以為了大學資源的合理分配,在他修了四年之後成績仍達不到標準的狀況下再退學,以讓資源分配在其他更有效的地方,但是要剝奪他的學籍,就是侵害了他的基本權利,既然法律(大學法23)已經規定四年的原則條款,就代表了這個期限是法律認為觀察的一個原則期限,而不是大學可以自行縮短的期限,而且書念不好,本來就是很正常的,只有長期念不好或自己喪失了學習的意願才是教育資源要考慮分配給其他人的時候。

教育的本質本來是誘導不好的狹隘的偏頗的無知的愚昧的進入堂皇的寶藏殿堂,而不是要告訴那些可能是不好的狹隘的偏頗的無知的愚昧的,你是這樣的人。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8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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