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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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陈长文误课房屋税事件 行政机关为何不依行程法117条撤销违法行政处分 而还要争讼?
陈长文被误课房屋税事件 因公法上之请求权只有五年之故(行程法131条) 所以陈长文请求返还15年全部溢缴的税款而非5年的溢缴税款而在诉愿时败诉 行政诉讼在行政高等法院的时候也败诉
限在有没有在最高法院我不清楚 如果知道的人请告诉我 因为我查很久查不到诉讼是不是有到了最高法院仍然败诉 后来立法院现在是已经初审通过陈长文条款了 当事人也说是根本没必要 问题是在这件事的解决上 不是可以直接依照行程法117条(违法行政处分之撤销与限制)来撤销违法行政处分 和121条(撤销权之除斥期间)亦有在知有撤销原因两年内撤销的时效内呀 很诡异耶 这样不是比较直接可以解决?
既然行政机关也承认有错 为何不依法撤销违法之行政处分 明明就有这各职权的? 或者是我的见解有误 法规不可以这样解读 也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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