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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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陳長文誤課房屋稅事件 行政機關為何不依行程法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而還要爭訟?
陳長文被誤課房屋稅事件 因公法上之請求權只有五年之故(行程法131條) 所以陳長文請求返還15年全部溢繳的稅款而非5年的溢繳稅款而在訴願時敗訴 行政訴訟在行政高等法院的時候也敗訴
限在有沒有在最高法院我不清楚 如果知道的人請告訴我 因為我查很久查不到訴訟是不是有到了最高法院仍然敗訴 後來立法院現在是已經初審通過陳長文條款了 當事人也說是根本沒必要 問題是在這件事的解決上 不是可以直接依照行程法117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與限制)來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和121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亦有在知有撤銷原因兩年內撤銷的時效內呀 很詭異耶 這樣不是比較直接可以解決?
既然行政機關也承認有錯 為何不依法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明明就有這各職權的? 或者是我的見解有誤 法規不可以這樣解讀 也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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