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65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麒麟子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21 鲜花 x3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健康] 噪音损伤听觉 当心iPod耳
【来源出处】 转载自2008年9月22日的世界日报

因长期受噪音侵袭而导致听力创伤和衰变,是标准的现代文明病,尤其是iPod世代更受威胁。这种噪音听觉创伤(acoustic trauma)是永久性耳聋最主要的原因,平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就显得格外重要。

噪音听觉创伤,是由于过度的噪音伤害到内耳的听觉机能。在现代生活中,各种机器和音响所产生的强大音压,造成听力损失。人们普遍产生噪音听觉创伤始于欧美的产业革命,工人每天在隆隆的机器运转声中工作数小时,噪音听觉创伤很快就成了他们的职业病。如今,工作场所的噪音仍是听力创伤的主要来源,但娱乐音响正迎头赶上,成为侵袭听觉的杀手。据估计美国有2800万人的听力受损,其中,噪音听觉创伤占三分之一。

在产业革命时期,噪音听觉创伤被称为「锅炉匠病」(boilermakers’ disease),因为制造蒸气锅炉的工匠大多有这个职业病。哈佛大学出版的「哈佛男性保健观察」说,目前的噪音听觉创伤趋势如果持续下去,有一天可能会称它为「iPod耳」(iPod Ear),因为iPod的流行,许多人把强大的音压往耳内直灌,听觉创伤的病例将直线上升。

耳朵的构造分为三大部分,声波最先进入外耳的外听道,然后冲击鼓膜,使其振动。振波再透过中耳的三个听觉小骨(槌骨、砧骨和镫骨),进入内耳的半规管。半规管中布满毛细胞,声音的振波会冲击毛细胞,转化成电脉冲,然后由听觉神经传达给大脑,而让人听到声音。在这个听觉过程中,半规管中的毛细胞扮演关键角色。毛细胞非常精致敏感,过响的噪音会受毛细胞受损,形成瘢痕组织,导致听力丧失。

听觉受损的问题并不出在耳朵本身的结构,而是出在外来的声音。声音强度是以十进位的分贝指数(dB)来表示,分贝数字越高,声音越响。一般来说,140分贝的爆炸声,例如枪声,会立刻使毛细胞明显受创,但噪音对听觉的伤害不只决定于分贝强度,而且决定于声音持续的长度,拿90分贝的割草机噪音来说,如果持续40小时,半规管毛细胞的伤害等于一声140分贝的枪响。再拿85分贝的噪音为例,如果持续8小时,它对听觉的冲击力等于持续4小时的88分贝噪音。根据联邦职业安全与保健局的标准,75分贝以下的声音皆属安全,但持续8 小时的85分贝噪音就会伤害听觉。

听觉一旦丧失就无法恢复,而必须戴助听器,因此,严加注意噪音听觉创伤的早期征兆,是听觉保健的关键。如果在你受到噪音侵袭,使你产生嗡嗡的耳鸣,这就表示噪音的强度已经到达伤害听觉的程度。如果噪音使你的听力产生困难,声音听起来闷闷的,觉得声音很远,而且,这种情况连续几小时或几天,这表示半规管毛细胞已经严重受损。没有人能在强大的噪音侵袭下幸免,如果你跟别人交谈,距离只有一臂之远,但噪音却使你必须用喊的才能让对方知道你在说些什么,这种分贝强度就足以使你的听觉受伤。

工作场所仍然是噪音听觉创伤的头号来源,建筑工人、卡车司机、工厂工人、警察、消防员、军人和农民都是高危险群。运动比赛时观众的呼叫声,易使体育馆员工和观众的听觉受害。从事音乐行业的人也要冒听力受损的风险。有些古典音乐演奏者在演出交响乐时会带耳塞,但热门音乐的乐手却不时兴这么做,而且震天价响的音响设备已经成了摇滚乐的标志,极其伤耳。

对年轻人而言,个人音响已成为主要的听觉威胁,电池耐用性的增加,可数小时不断的用耳机听音乐。耳机使人可以在公共场合照样收听,而公共场合的噪音,又使听者尽量放大声量。

【心得感想】

目前,罩盖式的耳机已不流行,年轻人用的都是插在耳洞里的耳机,这使情形益发严重。许多保健专家预测,如果这种趋势持续下去,未来因噪音听觉创伤而失去听觉的病例,将会大幅增加。



等一份爱需要多久的时间
是一年还是十年更久的还有永远
等爱的人 需要一份不变质的爱情
等爱的人 需要一份永久的爱情
等爱的人 需要一份梦幻的爱情
等爱的人 需要一份"我爱你"的爱情
是爱来找你 并不是你来找爱你
所以我们都是等爱的人...
爱情的圆满不在于能长相厮守
长相厮守的爱情未必幸福
幸福存在于你的情感得到启发,因爱一个人而终获宽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3 22: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14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