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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1.從應繼分來看
民法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1138條所定第一至四順序之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故甲之妻的應繼分為120×1/2=60(萬) 而甲之兄姐的應繼分為120-60=60 60÷2=30(萬) 兄姊各為30(萬)
2.從特留分來看
民法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 (二)父母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 (三)配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 (四)兄弟姐妹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3 (五)祖父母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3
→故甲之兄姐特留分各為30×1/3=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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