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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制度關於命令之審查,也下列何者為非? (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無效 (B)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撤銷 (C)各級法院得宣告命令撤銷 (D)各級法院得對命令不予試用
答案 C
憲法位階大於法律大於命令
根據憲法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意思是說宣告違憲的憲法.法律.命令 只有大法官才可以 稱為獨占制 故A.B 都是正確的答案
C選項-如下說明 D選項-如下說明
根據憲法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得拒絕適用命令(大法官釋字137.216.407),但不可拒絕適用法律
認為該法律違憲的時候只能聲請大法官解釋(參照大法官釋字371.572.590)
各級法院僅在個案中不適用認為違憲之法律,
但該項法律仍然存在,若經終審法院(最高法院)確認其違憲,
則實際上亦失其效力.
--------------------------------------------- 如有不清楚或不足之處請指教唷~~^^
[ 此文章被地中海蔚藍在2008-10-12 13:2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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