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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侵犯着作权但无物证...只有人证 这样有罪吗?
着作权法
请问
今天如果没有物证的情况~只有人证有办法定罪吗?
举例   ABCDE   FG   H共七人  现场有使用录音笔录音。
今天八个人开协调会~之中有五人(ABCDE)说:FG两人指H是散布A君照片的原凶,此时并没有任何物证一切都只是大家的片面之词。
问?H如果受不了他们这样逼问所以承认有散布照片的行为。事后道歉了事  这样侵犯着作权罪名成立吗?

小弟个人认为所有人都要诬赖某人却又提不出证据的情况。如果当下没有承认事情岂不是无法解决~僵局一直持续下去~但因为确实没做只是对方听说或是有人指证但没物证的情况!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犯法吗?
而且有录音之后也不可能翻供吧! 但对方确实是找不出任何物证  这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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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tiqo在2008-10-07 23:2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18 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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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的标的,应该是一个“物”,没有“物”作证明,试问,光有所谓人证、缺乏物证,证据不足,法官要相信何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22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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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hyulih于2008-06-22 17:38发表的 :
「着作权」的标的,应该是一个“物”,没有“物”作证明,试问,光有所谓人证、缺乏物证,证据不足,法官要相信何人?

的确是有这种感觉
个人认为办案讲求物证重于人证~人证可胡扯也可做伪证~物证顶多是造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2 20:48 |
r02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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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在此纾发一下小弟个人的看法:
tigo大所说的问题应该是包括两个部份,一个是刑法及其特别法的部份;另一个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部份。

一、就刑法及其特别法:
1.据小弟了解该类案件似乎不是涉及着作权法,除非该照片系属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五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着作。
2.tigo大所称之情形还须讨论H君的A君照片如何得来是否合法取得,再依其取得之方法论其刑法上之罪,例如窃盗、侵占、强盗强夺、诈欺、妨害电脑使用罪或是妨害秘密罪等。
3.另需讨论其所散拨之A君照片之内容是否涉及刑法235条。
4.之后再数罪并罚。

二、就刑事诉讼法:如该案件已起诉
1.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是不可以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依据,刑诉法156条第2项有规定。
2.此项讨论涉及刑事诉讼法证据章自由心证之讨论。
3.另外听说或有人指证则涉及证据章所讨论传闻法则之问题,刑诉法159、159-1~-5。

三、结论
依小弟浅见法官应该会判决无罪,因为这还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之罪疑惟轻原则(有疑惟利被告原则)、不自证己罪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等相关法律原则。

以上系小弟浅见,不见得正确,仅供参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3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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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猜测一下~
假如有传一张或是n张反正有传都会跟妨害电脑或是妨害秘密脱不了关系~
不过是好玩或是单纯的传给某一人(例及时通讯软体)应该都包括在内~
很明显从他人电脑copy资料出来是违法~
但~如果取得照片的地方是在网路上的芳邻xxx资源分享的话这样也会有违法的顾虑吗?
公司或学校这种团体机构不是都有区域网路既然资料放在上面不是都能随意取用吗?只要对方无设定密码的情况
应该就跟窃取或是泄露扯不上关系吧~
资源分享也是要该使用者有开放资料分享才能取得~这样还算偷窃或是妨害电脑之罪岂不是太说不过去~
我只知道~不管在何处取得资料~只要在网路上公开别人的资料不拘任何形式是一定会违法
单纯传给特定某人会不会违法我就不了解搂!!
越想越觉得律师真不好当.....
不过以上应该都属告诉乃论罪~因为都未事告知对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4 20:09 |
r02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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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网路所取得的资料部份:
如当事人有设密码,而取得人系透过破解之方式进入取得,即算违法,但如果系不设密码,亦或是当事人有告知取得人密码或进入之方法,则取得算合法。
其实法律上的认定是有点复杂,尤其是实体法,因此如果真的遇到比较棘手的认定问题其实可以上网查询判例判解,以为依据,再者法律是相当有趣的东西,多认识其实对自己是有好处的。
是否属告诉乃论法条都有规定,您可以翻一下就知道,例如刑法358~360及告诉乃论,规定于刑法363。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5 1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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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 r028902 说明跟解释法条举例都不错 因为实务上的见解也都是证据到哪办到哪   所以
因为我本身法律知识不够明确且深入 所以 还是多听多看看你们的见解增加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9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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