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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52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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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户政人员、地政人员最容易被告,真的吗?
之前上法绪课,老师提及公务人员中户政人员和地政人员
最容易被告,不小心笔误写错都会被当成是伪造文书,
老师还特别说公务人员如果被告,一定要说是过失的
处罚会比较轻,如果承认是故意的处罚会更重。
想请教有亲友在户政或地政上班的人,或自己已经考上的人,
有没有那么严重?最容易会被当成被告?
想考又不敢考,想甘脆改考别的类科算了,尚未作决定,
请大家帮忙提供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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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以下有分享我的实务经验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05-25 10:01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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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问题
我只能说
那老师一定没有实务经验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25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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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称公文书(刑10参)
伪造变造公文书罪(刑211)须"无权更改而非法涂改"
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含过失)
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刑213)为"有权登载而故意登载不实"
其之故意限于"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不与焉(46台上377)

"笔误写错"即为过失
哪来伪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之问题

再者

户籍法24条
户籍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时,应为更正之登记。
户籍法45条
变更、更正、撤销或注销登记,以本人、原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


土地法69条
登记人员或利害关系人,于登记完毕后,发见登记错误或遗漏时,非以书
面声请该管上级机关查明核准后,不得更正。但登记错误或遗漏,纯属登
记人员记载时之疏忽,并有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记机关迳
行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101条
行政处分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处分机关得随时或依
申请更正之。

国赔法2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
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
受损害者亦同。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以该公务员所属机关为被告(9条参)而非该公务员
>且限于该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才有求偿权。


看了你的问题,
如果不是你自己断章取义误会老师的意思,
那就是「"老师"!该再进修了吧!」

真是「尽信书(师)不如无书(师)!」 表情


实务上自己去申请登记、请领誊本、申请复丈(户政、地政),如当下发现错误,即可凭证明文件要求更正。
最容易出事的反而是工程方面(工务、建设)、行政(如担任采购)等类科(与厂商接触),地政户政都是依人民申请办理,只要不是故意都可拗成过失,办理更正即可。

没那么严重,不要想太多,地政率取率蛮高的,加油! 表情

(参考资料:法律系及实务界的自己)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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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深谢您的资讯提供!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25 13:59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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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么严重吗?不过,通常户政机关处境,还是要比地政机关「好」那么一点点。但,被投诉?粉正常的事儿,有时会被修理一下下!至于,和法官见面?不能说是:绝对没有。基本上,少之又少,偶尔会有同仁,被请去说明一下,主要是因为法官对于牵涉到户政的东西,非到在必要时,很少请同仁到庭﹝证人的身份﹞,说明一下。安啦,谨守本份不会有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28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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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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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hyulih于2008-05-28 10:45发表的 :
有那么严重吗?不过,通常户政机关处境,还是要比地政机关「好」那么一点点。

没错!地政的压力会比户政大许多,至于有没有挨告的可能,确实有,我曾待过地政事务所,记得我离开的那一年,同事发生了笔误,在设定抵押时少写了一个零,结果层层关卡的审核居然没有人发现,事后,土地所有人发现地政事务所的笔误,他又把土地拿去借了第二胎,等于一地二卖.....
最后损失当然..国家要负责啰.........


へ~眼光,是你的智慧;运气,是你的福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3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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