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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个人资料 朝野共识最高赔1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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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资讯] 泄个人资料 朝野共识最高赔10亿
泄个人资料 朝野共识最高赔10亿
〔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
我国民众的个人资料遭到外泄、且外泄个资被犯罪集团利用于诈欺的犯行相当严重,立法、司法与行政部门决联手祭出「天文数字的重罚」加以遏止,近日朝野达成重大共识,一举将立法院审议中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内容,个资外泄赔偿上限从现行法二千万元提高到十亿元。
个资外泄严重 修法重惩
司法院相关官员说,法案依此通过后,未来若再发生重大个资外泄案,被告势必面临逾亿或动辄高达数亿元的超高额赔偿。
官员举例,近年发生的电视购物频道、网路书店,或卫生署疾病管制局不慎泄漏民众病历等重大外泄个案,如果未来修法后还出现类似前述如此大规模的个资外泄案,个案被告很可能就会遭到亿元以上的钜额赔偿。
全案目前不仅获朝野立委同意,法务部也表支持,上述机关一致认为,公务和非公务机关使用民众个人资料情形普遍,应加重赔偿责任,才能保护民众隐私权;由于全案已有共识,下周一立院司法委员会将开始逐条讨论。
立院司委会 下周一讨论
现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如民众个人资料外泄,最高总额可索赔二千万元,行政院版草案提高到五千万元,国民党立委谢国梁等人版本则无赔偿上限;至于外泄每人每一事件偿金,现行法律和草案规定以十万元到二万元内计算,法务部倾向降低到五百元。
司法院指出,现今个资外泄情形严重,限额五千万元太低,大企业可能认为无关痛痒,但无限赔偿又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衍生出社会问题,因此建议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上限为十亿元,法务部评估后认为民众应可接受。
受害民众索赔 无需举证
草案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受害民众索赔时,不须负举证责任,但非公务机关要证明「无故意或过失责任」才能免责,公务机关则须负「无过失责任」;草案第二十二条同时赋予县市政府有「行政检查权」,不须透过法院审查程序,即可查扣企业非法所有的个人资料。
由于骇客入侵公私机关电脑,窃取个资情形层出不穷,法务部官员指出,依草案规定,公务机关只有在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才能免责,否则须负「无过失责任」,但非公务机关只要能证明穷尽一切方法,仍无法防止骇客窃取资料,就能免责。
至于草案规范对象,法务部官员形容为「包山包海」,不限现行规定的公务机关和征信、医院、电信等业,只要使用电脑或书面处理个资,统统在保护范围。
资料来源:自由时报
原文出处: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16/today-t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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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5-16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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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资立法进度落后 隐私权评比殿后
【记者项程镇/特稿】
「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在立法院审议2年多后,因届期不连续,现在又回到原点,不少法界、学界和政府官员纷纷呼吁朝野立委应尽速三读通过,才能维护台湾国际形象、并保障民众隐私权。
以人权纪录赤字的中国为例,类似法案名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据了解草案可望在9月或10月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因此有官员担心地指出,如台湾不加快立法进度,「连中国都快赶过我们了」!
在保障隐私权部分,以东森购物台客户个人资料外泄案为例,根据法务部调查,去年9月至11月间,就有830多人遭到诈骗,损失金额6千多万元,其中一位退休女老师表示,她本要购买几千元电器,最后竟被骗2百多万元,让她欲哭无泪;而这还不包括未报案的犯罪黑数。
再以日本为例,知名网际网路公司「Yahoo! BB」数年前爆发450万件会员个资外泄案后,「Yahoo! BB」须在2004年2月起,陆续赔偿总金额23亿日圆(折合台币约6亿8千万元)的天文数字,显见不少先进国家都主张用重罚维护民众隐私权。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隐私国际(PI)」与美国「电子隐私资讯中心(EPIC)」两国际组织,年初公布2007年国际隐私权评比,台湾在列入评比47个国家中成绩殿后。
有法界人士对上述组织公信力持保留态度,也有学者表示没听过这两个组织的名称,特别是报告中提到台湾设有全民指纹资料库,就与事实不符,至于报告还提到「医疗、金融及迁徙的监控」项目,认为台湾不该在「健保IC卡」晶片储存个人就医资讯,此是否危害民众就医隐私,恐属见仁见智的问题。
不过报告对台湾「隐私权执法成效」项目的批评,则有律师认为一针见血,理由是现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执行成效不彰,且新法迟迟无法过关等因素,都是被打低分的原因之一。
资料来源:自由时报
原文出处: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16/today-life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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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5-16 1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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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争议性太大了
虽然重罚是必要的
但台湾司法 会是一条漫长的上诉之路
就算打赢了 也是多年之后
爸爸 你一路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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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5-16 18:58 |
arelier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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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诉讼之路遥远~ 还是其次~
赔偿金拿不拿的到才是重点
其实一般是~ 告爽的~ 嬴了~ 赔偿金是写在判决书上的数目字,要变现金~嗯~ 有执行上的困难,
因为被告没有财产~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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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8-05-16 19:03 |
媓天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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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upside于2008-05-16 18:58发表的 :
这个争议性太大了
虽然重罚是必要的
但台湾司法 会是一条漫长的上诉之路
就算打赢了 也是多年之后
很多案例都是官司赢了
但也垂垂老矣 ,
不然就是赔的金额不理想 ,
甚至还有拿不到的
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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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8-05-16 19:08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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