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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sky7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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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訴願.訴訟.請願的差異??
訴願.訴訟.請願的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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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28 03:29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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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語化

訴願>縣政府環保稽查人員開罰單給你(行政處分)>你不爽認為沒有違法>經由原處分機關(環保局)向訴願管轄機關(縣政府)提起訴願>目的是要撤銷那張罰單[訴願法1&3&4]

訴訟(行政訴訟)>經過你提起訴願之後縣政府仍維持原處分(死要錢不認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訟4&106]

簡單來說
訴願是向行政機關提出
訴訟則是向法院聲請>而且有所謂訴願先行

請願>閑閑沒事認為政府做的不好或者應該怎麼做>跑去行政機關(鄉鎮公所或縣市政府或更上級)或立法機關(大家都去立法院啦)要求建議怎麼做[請願法2]
舉例:認為一綱多本不好>跑去教育部要求一綱一本

請願對象為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不能向司法機關提出
還有一個"陳情"[行政程序法168]>向行政機關要求路口加設紅綠燈



如果你是要做答的話
先寫出個別的意義
在寫出其中的差異
行政處分>請願不用有(其實就是"事由")
行使的對象/程序(要不要書面啦)

以上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30 01:43 |
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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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請願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但第4條又規定: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簡言之,請願是為「陳情」的一種方式,請願事項不限公益或個人,例如:垃圾場之設置等。

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簡言之,訴願制度有如消費者服務熱線(Call Center),正可忠實地反應人民對於施政之評價例如:勞工保險之給付核定、外籍勞工之聘雇許可、勞動基準法之罰鍰……等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30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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