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3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indys112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一下,白天侵入住宅偷东西什么罪?
夜间侵入偷东西是321,但是不是侵害二个法益(侵入和窃盗)吗? 所以是用50还是55? 该怎么判断呢?


那若是白天侵入的话,应该也是侵害二个法益吧? 所以也要用50还是5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4-16 22:01 |
jesscomemall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侵入住宅是为了窃盗~~ 侵入是手段而已,所以认识上两罪,裁判上为一罪   想像竞合处理 则ㄧ重处断

数罪并罚 -> 适用在(裁判上)两罪的情况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7 18:07 |
cindys112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有点疑问,这个是不是连续犯的解法呢?就是在旧刑法时期

将方法结果(因果)上的关系,均以「牵连犯」结案,所以侵入住宅而窃盗应为「想像竞合」

可是牵连犯不是删了吗?

所以,新的法是不是以法益来判断?要怎么判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4-18 21:02 |
master686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9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应该是普通窃盗罪
侵入是一种手段或方法而已
应该是306被320吸收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8 21:11 |
jacksay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上诉人所犯前述如原判决附表(一)所列窃盗罪二十四次,除其中编号所列第一次系于白昼侵入被 害人罗○礼住宅窃盗,且业据该被害人供称未就侵入住宅部分提出告诉,自毋庸对其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无故侵入住宅罪论处外,其余编号第二至第二十四号所列犯罪,均系于白昼或夜间侵入无人居住之建筑物窃盗,且均未据被害人等就无故侵入住宅、建筑物部分提出告诉,故既不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亦毋庸论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罪。(76年度台上字第2208号)职故,若具备诉追要件,应分别处罚!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02 12: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6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