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4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朱小豬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性交」問題
我有幾個刑法問題想請教各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4-07 14:57 |
v60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根據交本綱目記載
性交是願意
姦淫是不願意
性交是有碰到
猥褻是沒有碰到

表情 應該是這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7 15:40 |
風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的「姦淫」近似刑法第十條的「性交」,但不含「以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猥褻則是除了刑法第十條的性交定義外,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之行為。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7 20:41 |
skyecat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性交與姦淫的差別只在用語及行為態樣的範圍的不同
姦淫一般的了解 是指[男][女]於合法婚姻關係外的交媾行為
用語傾向於負面
性交
在用語上則比較中性
依目前修法後刑法第10條的定義 行為涵義較姦淫為廣
行為主體不限於男女 也不問是否有婚姻關係 在行為態樣上也包涵了許多
修法前可能屬猥褻行為的異態或變態性行為
至於性交與猥褻在定義上的差別 則參考樓上的說明已足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7 21:5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9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