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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o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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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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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体]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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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02 19:29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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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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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发问者先举例什么情形不会"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吗?

例如你的健保卡没有遗失,而是押在当铺里(以健保卡借钱),然后以遗失为由,去健保局补办新卡,就足生损害于健保局对健保卡的资料正确性,这样就成立刑法214条的罪了呀!

犯214条的罪,通常都是以是否为"明知不实的事项",来抗辩的。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03 11:34 |
helo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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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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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谢谢大大的回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03 17:59 |
edison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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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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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务员须实质审查时,若为虚报,亦不为罪。
73年台上字第1710号判例要旨参照

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所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于公文书罪,须一经他人之
      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予以登载
      ,而属不实之事项者,始足构成,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须为实
      质之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
      公务员登载不实。上诉人等以伪造之杜卖证书提出法院,不过以此提供为
      有利于己之证据资料,至其采信与否,尚有待于法院之判断,殊不能将之
      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同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07 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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