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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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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法緒-法律解釋
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未遂犯罰之。
試問:自殺未遂行為係就哪種解釋而不需負刑事責任?
1.文義 2.論理 3.當然 4.反面
答案是:論理解釋

但是,依刑法二七一之一二項規定而知:殺人者要罰,未遂也要罰→(為體系解釋)
而題目問的是「自殺未遂行為係就哪種解釋而不需負刑事責任」,
我覺得應是"反面解釋"才是耶....

請高手幫忙解惑了,感恩~~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8 14:23 |
akole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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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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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206052605218

法律解釋之主體:
一、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有權解釋、強制解釋)
二、個人解釋(學理解釋)
個人解釋
一、分類:
(一)文理解釋(文義解釋):依據條文結構及字義,逐字逐句推敲適用上有關的法條,以闡明其意義而為解釋,此為解釋法律最初步且最主要之方法.
(二)論理解釋(推理解釋)
1.意義:論理解釋者,又稱為推理解釋,蓋為補正前述文義解釋之缺陷,
    在為論理解釋時,不拘泥於法文之字句,參酌法令整體之構造,與
    其他法令之關係,依照論理之法則,以正確的把握法規之意義,加
    以解釋之謂.
2.方法:
(1)擴張解釋:例如法律上所謂國家領土,由字面文義來說,只是指國家所有的
        土地,但由實際上觀察,則應包括領海、領空,故立法例上所規定
        之領土,乃包括領海、領空,即擴充解釋.
(2)限縮解釋:如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其中
      「人民」即不以文義解釋成包括男女兩性,因實際上女子並無服
        兵役義務(兵役法第一條),而立法原意亦未將女性包括在內,故
        應限縮「人民」僅指男性.
(3)當然解釋:例如公園中,立有「禁攀折花木」的告示,竹雖非花木,自
        亦不許任意攀折是.
(4)反面解釋:即以法律所規定之反面意義來加以解釋,如民法第九七三條規定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反之如果
        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者,即可訂定婚約.
(5)補正解釋
(6)歷史解釋
(7)體系解釋

二、類推解釋:
(一)意義:類推解釋(analogical interpretation),即以法律所未規定之事
  項,援引其類似事項之規定,比附適用之謂,故亦稱類推適用.
(二)類推在民法上之應用:法諺所謂:「凡有同一理由者,即有同一法律之存
  在」,因此,對於類似之事物,判決也是類似的.如對於「禁止馬車通行」
  之規定,應以類推解釋(適用)之方式認為以狗或其他動物拉著雪橇也應予
  禁止是.
(三)類推與擴張解釋:類推與擴張解釋雖有類似,容易混淆,但仍有其不同存
  在.擴張解釋是以立法精神言,依目的論之解釋,該事件原應該為法律所考
  慮之事項,如今只是依法律之原意加以解釋而已,等於擴大法律規定的適
  用範圍,因此擴張法律在性質上仍是法律解釋之一.但在類推解釋,則該事
  件法律原就完全未予考慮在內,只是法律有缺陷或漏洞時,以其他法律規
  定予以補充性的加以適用之謂.所以從法理而言,類推適用是補充法律上
  之不足,而非解釋.
(四)類推與準用:將類推解釋在法條中加以規定,以避免立法上重複規定謂之
  準用.則未有其他法律另做規定之前,本照本法適用,或本法雖未規定,但
  其他法律已有類似規定可資引用,則不在本法重複規定,而比照其他法律
  適用之謂.如行政訴訟法第一一五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於本節準用之.」.
  有時法條中雖無「準用」二字,而以其他文字代替,仍可表示準用之意者,
  如民法第四一九條第二項規定「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此之「得依」之規定,則為「準用」之意.

我的理解是:自殺實屬個人行為,並非反面行為,並不能選擇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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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18 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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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解釋(推理解釋)
  包含了許多種解釋  擴張解釋 當然解釋 反面解釋 等等

所以選論理解釋  表情


請給我花以示鼓厲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18 16:11 |
d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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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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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說:自殺未遂行為係就哪種解釋而不需負刑事責任
所以先把條文拆成兩部份,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未遂犯罰之。
因此要先讓1不成立,2就不會成立。

以反面解釋,1的部份應該會變成: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自殺也算殺人,只是殺的是自己。因此1的部分成立。
不符合要求。

論理解釋的方式很多,可參見前面akole所述。
若採用當中的限縮解釋,則把1的部份解釋成:殺他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殺行為是殺自己而非他人,因此1的部份不成立。
所以論理解釋比較符合這題的答案

以上純屬個人見解,若有錯誤,還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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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8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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