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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well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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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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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刑法第10条严重减损的判断标准?
请问关于刑法第10条第四项,我知道毁败的标准是指生理机能完全且永久丧失,
那么严重减损的判断标准呢?什么情况才能达到严重减损?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01 08:59 |
akol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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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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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败与严重减损
称毁败,指刑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一至五款所列举之各人体器官,其生理机能受侵害之结果,程度上达于完全丧失功能且永无回复之可能性者而言,如眼失明、耳失聪。
严重减损者,指虽未达毁败,但纵经相当之诊治,其机能亦几达破坏殆尽之程度,如弱视、重听情节严重者。

这是法文的解释,但基本上法官一定会请求医师证明。

一起努力吧^_^

表情 表情 表情 要幸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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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weifan) | 理由: 回覆奖励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01 09:55 |
u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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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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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是采 自愈性 或是 他愈性 来区分 假如在审理的时候

被害人身体机能 或是 其他健康上有重大难治之情形时 就看

被害人是否受医治而治愈 1.来至自己身体的治愈 ~如移植皮肤(自愈性)

不算重伤 2.来自他人移植如器官捐赈 就是重伤

严重减损 要看个人认定 1.实务上要采比较严格的认定 一定要达到几乎完全不能使用才算

要是只是力减弱之类的 还是认为不算重伤 但是2.学说就不同了 所以都要写但是最后

结论就要说新法新增严重减损 所以应修正为只要达到使人无法正常使用就算了(如无法利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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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airflash) | 理由: 感谢你为版友提供近乎精确的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01 09:59 |
cb25565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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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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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的用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19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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