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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專技高考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18)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民國101年起修正應考資格,以精進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制度,使教考用配合。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於民國90年訂定,並經民國92年4月、92年12月、95年1月3次修正。為精進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制度,因應情勢變遷,考量教考用配合,本次進行通盤檢討,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不動產估價師的核心能力,並使應考資格修正有一適度過渡期,民國101年起,應考資格修正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2學科,及不動產法、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不動產經濟等4個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6科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必修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二、專業科目括弧內文字刪除,改列為命題大綱內容,「不動產投資」修正為「不動產投資分析」,「土地經濟學」修正為「不動產經濟學」。 三、配合外交部民國92年6月3日停止核發僑居證明書,改以護照加簽代替僑居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本次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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