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7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il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我的朋友遇到了一個問題~該如何是好?
各位大大~

我的朋友遇到了一個問題,他的前男友有精神上的疾病(只知有吃藥在控制),她也是交往後才知道,因為對方謊稱小時候患病,
現在正常...詳細情況我不清楚,可是他們已經分手一年了,我朋友為了閃避她也換了新工作,但是對方太可怕,
竟然查出他的工作及租屋,害的她現在不敢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0-15 23:16 |
minieudaemo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給大大建議
刑法十九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與 精神耗弱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要注意看後面的註解

刑法上之心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程度之強弱而定,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
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
能力並非並非完全喪失,僅較增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

刑法上所謂心神耗弱,係指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物之判斷能力,較普人之平
均程度,顯然減退者而言

以上是刑法十九條後面的註釋,意思就是說精神耗弱是要看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況而
定,而不是有此一病史就可以不罰或減輕其刑,是要看他犯罪時的狀態而定,如果
誠如大大所言,那此人之精神狀況應該和一般人一樣,能如此縝密的周思與觀察,
如果是這個樣子,那是不能減免的
但舉證之所在即是敗訴之所在,建議大大要能保有能證明對方做這些動作的證據,
至於證據怎麼收集,就靠自己囉

題外話...如果可以....先看看能否溝通....畢竟情理法...先講情...再講理....不得己才
用法....如果真不能溝通的話....那就報警吧...不然先備個案....如果到時真的發生什
麼問題....至少還能有個備案證明....總之好好處理吧....並祝大大的朋友能早日解決
這種麻煩的事.......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謝熱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16 03: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5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