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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教唆犯的 教唆故意
传统教唆犯的教唆故意 要求双重教唆故意 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和 教唆的犯罪成立的故意

会造成陷害教唆 未遂教唆 的结果不同 但是新法修正后改采 共犯从属性说 好像就不要求要有

教唆的犯罪成立的故意 但是小弟参阅多本书籍 但是还是说是教唆犯要求双重故意 但是补习班

的老师跟我采的见解相同认为这是新修法的重点 改采教唆故意单一就成立 请问各位大大有人

在补习班或是新的书上 有看到答案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7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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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是哪一位补习班的天师说的,可以跟我说他的名讳吗?
另外,「共犯从属性」有分三说,不知道他有没有跟你说清楚,讲明白
;再者,「共犯独立性」,有没有一并解释清楚?
这些弄清楚后,你才不会被搞乱掉....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7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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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irflash于2007-10-07 18:10发表的 :
请问这是哪一位补习班的天师说的,可以跟我说他的名讳吗?
另外,「共犯从属性」有分三说,不知道他有没有跟你说清楚,讲明白
;再者,「共犯独立性」,有没有一并解释清楚?
这些弄清楚后,你才不会被搞乱掉....

有的 他都有说 但是因为跟自己以前学的不同 所以才去查书

他是保成的老师 授课能力不错 但是因为我上的课程是行政警察

所以他只谈重点 至于其中的学说的演进 过程 说实话我并不需要

因为以前念书就都看过了 重点是新法改采从属性 重点变成在正犯

不在事教唆犯了 所以才改变成不要求双重故意 但是实务为了方便

办案 改成要求犯罪行为人在行为前是否已经具备犯意来做区分

陷害教唆 但是修法后便成这种行为有问题了 这就是我想问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7 1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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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你说明的逻辑,我一下子也不知道该如何说清楚才能让你懂
你等我先出去吃个饭,回来再将教唆犯审查方式说给你听
希望这样能够让你理解,顺便让版上其他人也弄清楚这部分
对了你说的老师,如果我猜的没错应该是张捷^^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7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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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irflash于2007-10-07 18:41发表的 :
我看到你说明的逻辑,我一下子也不知道该如何说清楚才能让你懂
你等我先出去吃个饭,回来再将教唆犯审查方式说给你听
希望这样能够让你理解,顺便让版上其他人也弄清楚这部分
对了你说的老师,如果我猜的没错应该是张捷^^

他我也上过他的课 我不知道他现在采哪一种

以前这种学说争议可以自由发挥 只要说的通

就好 但是修法后 就不同了 我没信心可以说服

阅卷老师 只好采取保守作风 采法条的和修正

理由的见解 但是又怕根本就只是少数说 踢到

铁板 再来 也怕根本是那个补习班老师的个人

看法 那就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7 1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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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回来晚了
刚刚吃饭后外出帮朋友维修电脑一下
搞到现在才回到家洗完澡..开电脑

首先,要跟你说声抱歉,之前可能时间太急了
我把你的问题走马看花,没看到重点
我现在终于弄懂你要问的东西与你说的写法了

针对你的观念与写法,我提供一点小小的意见,请予酌参。

1.你的观念完全正确并没有错误
写法大致上也是法条意见(刑法第29条第3项废除之原因),与学理的陈述方式阐明。
然后,再补上实务见解对于犯意有无之审查方式,将此罗列完毕...

2.但关键重点在于如何陈述出实务意见审查区分的关键点,请你看一下94台上5479号判例,
这号判例中清楚说明「陷害教唆」与「钓鱼办案」两者实务之审查方式。

3.这号判例背后所强调的关键精神,才是典试委员要看的答案,
因为与其争执「主观上的双重故意与否」,不如直接从刑事诉讼法程序中,
将「陷害教唆」所得的证据,视为非法举证,排除其证据使用,方为正确的作法。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8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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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irflash于2007-10-08 01:15发表的 :
@..@..不好意思回来晚了
刚刚吃饭后外出帮朋友维修电脑一下
搞到现在才回到家洗完澡..开电脑

首先,要跟你说声抱歉,之前可能时间太急了
.......
先在这感谢你的解答 在这先至上我的感谢

我所以会想要知道答案 便是假如会考出来 因该就是要你写学说争议

和 新法对此的修正 至于证据上的问题 因该就偏题了 当然刑诉可以写

你这样一说我想假如问到双重故意 我可以先写旧法第3项和学说后再写

修正后的共犯从属性 的修更只要求教唆故意 在带入题目的事实因该就

可以写出不错的答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8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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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uubs于2007-10-08 09:51发表的 :

先在这感谢你的解答 在这先至上我的感谢

我所以会想要知道答案 便是假如会考出来 因该就是要你写学说争议

.......

1.就我考司法考的经验而言,今年我某题也是写出刑诉答案并不会离题,
  这科的分数并没低很多,不过我准备司法特考才半年多,
  所以,典试委员实际改题情况会不会因人而异我不确定,
  但就我自己今年解题的答案来说并没有影响

2.再者,刑法、刑诉是一体的观念,实体与程序互补,更重要的是典试委员几乎都是刑法兼刑诉老师
  而我会这样写解答的原因,在于某位法律系的学长亲口跟我说,他的指导教授给他改题上的给分关键说道:
  一般人写法是刑法是刑法,刑诉是刑诉完全分开,万一该题涉及刑诉观念,而不点到分数约略落在15-18分
  而有程度的的学生通常不止清楚写出刑法上的关键,也需兼顾刑诉融会贯通的概念,因此多数典试委员会加分
  不过他也是再次强调,对于原先「未遂教唆」的正确观念,于修法前后一定先清楚交代说明,否则写多也没用。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7-10-08 10:34重新编辑 ]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8 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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